必看:變更公司名稱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



假設一種情況:A公司與B公司有貿易往來,B公司從A公司購買原材料,欠款50萬,且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出具了借條,並蓋了公章,約定於年底還清。


可後來B公司通過股東股權轉讓方式更名為D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由李某變更為張某,而現在D公司不肯償還那50萬欠款,理由是,那屬於B公司的欠款,你應當去找B公司。

必看:變更公司名稱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此時,A公司找D公司還款是對的嗎?還是說應當去找當初籤借條的B公司還款?



其實萬事惠說的這個例子,在實際情況中不少見,因為變更公司名稱、變更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也是常有的事。但公司變更後,公司債務會不會變呢?

其實《公司法》有明確說明,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變更、股東股權的轉讓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均屬於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申請變更登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變更後的公司對變更前的公司債權、債務仍應予以承繼。D公司通過股東股權轉讓的方式變更而來,並非是新設立的公司,亦不存在免予承擔責任的事由,故D公司仍應對變更前的B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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