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關於享受免稅紅利的4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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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关于享受免税红利的4个问题

紅利一

必看!关于享受免税红利的4个问题

從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銷售額標準大幅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季30萬元)!

紅利二

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欲知詳情如何

跟著臨潼君一起來看下面的四個問題吧~

問題一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重新調到多少?具體範圍是什麼?

本次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銷售額由原來的營改增項目和原增值稅項目收入分別核算、分別享受每月各3萬元(或季度各9萬元),調整為兩項目合併核算、合併享受。即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本次調整免稅標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的應稅行為範圍,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行業範圍,既包括從事工業、商業、加工和修理修配等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包括全部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

特別提醒

衡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月(季)銷售額,均應包含免徵增值稅項目的銷售額、代開發票銷售額、未開發票銷售額等在內。同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而享受免稅優惠的,可在填寫《增值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附列資料時直接享受優惠,不需辦理免稅備案或審批手續。

問題二

對保險業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是適用享受自然人按次納稅的起徵點,還是適用小微企業按月10萬元(季30萬元)的標準?

對保險企業支付給個人保險業代理人的佣金並按規定代徵增值稅,且個人保險業代理人採取按保單分次結算(即每簽訂一份保單,結算一次)的,適用按次(日)銷售額500元的起徵點,一日發生多次應稅行為的,應計算當日累計銷售額,適用每日銷售額500元的起徵點;個人保險業代理人按月(季)結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不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證券經紀人、信用卡、旅遊、電信和房地產經紀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個人保險代理人,適用增值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向電力公司銷售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的自然人,也適用增值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問題三

按固定期限(月或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的納稅期限?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本單位一個會計年度內各月經營淡旺季變化等的預測情況,自主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並按照所選擇確定的納稅期限,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便於其最大限度的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

特別提醒

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一經選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是不能變更的。

問題四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後,一般納稅人符合哪些條件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有無行業限制?有無截止期限?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者)或者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者)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選擇轉登記“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文件的規定,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同時,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任何行業條件限制。即使一般納稅人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由於銷售額超過了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後來銷售額下降、在2019年12月底前轉登記的某月份前的連續12個月(或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仍可選擇轉登記。

特別提醒

1.2019年選擇轉登記後,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選擇轉登記。選擇轉登記累計銷售額的計算口徑,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累計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3.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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