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土地確權歸誰?

新大風歌


這次農村土地確權,是以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縣政府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書為依據的,如果老人的土地承包合同上簽名還有共有人,那麼老人過世後,土地確權就可確在共有的名下,否則就只好確立在集體土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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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聯產承包是一戶為一個承包單位,一戶幾口人承包幾份集體土地,土地承包合同書也是以戶為單位簽定的,老人去世了,土地確權和土地承包是一致的,老人的土地確權在他所在的戶口所在戶中,這是因為我們的土地承包期所決定的(30年不變)在這一承包期中政策法規採取的是:添人不添,去人不去,這樣做的目的是,穩定承包,加強承包人對土地的投入,如果不採取這樣的制度,承包人對土地投入會有短期行為,不利於土地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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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土地確權歸誰?一般國家政策規定是三十年不變,但是要根據各村的鄉規民約而定。通過村民大會討論而不是一刀切,比如規定四年或五年,我村規定是四年滿四年後再重新調整。為什麼這樣呢?因為時間短也比較平衡,比如說他分到好地就是幾十年,分到不好的吃幾十年的虧。所以來說把時間縮短吃虧也是四年,如果今年分地過後剛好老人去世,哪麼四年期滿再拿出重新分配。該加的加該減的減,有出嫁的拿出有娶進的加地,如果娶進的沒有趕到分地同樣沒有,但這樣做比較合情合理。我村很早就制定這種決議,通過全村村民簽字蓋手印,任何人都不能推翻決議。也沒有人敢推翻決議,都是每戶每人自己簽字蓋印無話可說。我是按照我村的做法,其他地方怎麼決議,請大家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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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老人去世,任何事地歸當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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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農村土地確權,不是重新分配土地,是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確認。第二輪土地承包是以戶進行的,戶內的所有人作為土地承包權的共有人。根據“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老人生前的承包地確權主要依據的是戶口。

農村老人去世土地確權歸誰?應該是因人因戶而異,答案不能一概而論!

一,如果老人是沒有子女的獨戶的話,老人去世后土地應該收歸集體,重新發包。然後確權給新的承包對象。

但農村裡行事不會原則性這麼強。老人生前如果受到侄子女,外甥子女或者其他親友的照顧的話,村集體一般會考慮將老人生前的承包地有些承包給這些人家中沒有承包地的個人。

二,如果老人生前的戶口與某個子女或家人在一起,那麼老人的那份承包地確權的時候,會確在跟老人在一個戶口上的人。無論戶內有沒有新增人口,這些人都要一起分配到老人的那份土地承包權。

可能有的人會覺得老人的子女不止一個,到底應該去全給哪個呢?這個就要看老人的戶口是和哪個子女的戶口在一起?!如果所有的子女戶口都在一起,那麼他們的地也要在一起確權,包括老人的那一份,不存在分割。

如果老人只和其中的一個子女戶口在一起,那麼就應該是這個戶口在一起的子女享有老人的那份承包地確權!其他人即使有意見也沒有辦法!

三,老人有子女,但是戶口都不在一起,老人是一個人的戶口。這樣的話,老人去世後,村集體一般也會把老人的那份承包地優先確權給老人的子女家庭。但前提條件是老人的子女家庭中有沒有分到承包地的人才行。如果沒有新增人口,那老人的這份承包地就應該收歸集體了!

難點在於如果老人是多子女,戶口全都不在一起,各家又都有沒有得到承包地的新增人口。那村集體就不好決定了!需要幾個子女家庭一起討論確定後,村集體再給予確權。

農村的事情,只要講法,也要講情。這就是農村土地確權面臨的最現實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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