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的幾點思考

《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會約定開發商開發商逾期交房滿xxx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但在實踐中開發商逾期交房,買受人要求退房往往困難重重。有的開發商要求由買受人先行清償銀行按揭貸款解除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再辦理退房手續,有的開發商則直接以政重汙染天氣政府要求停止施工為由(不可抗力)拒絕辦理退房手續。本文將具體分析本人辦理開發商逾期交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過程中幾點思考。

一、重汙染天氣政府要求建築工地停止施工的行為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生活中我們一般認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颱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於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等。

同時《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應當依據重汙染天氣的預警等級採取停工等應急措施。政府在重汙染環境下要求企業停工停產是早已有明確規定和政策依據的,並且已經形成了制度化。

法律已經明確賦予政府因治理大氣汙染可採取要求停工的措施,預測作用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因此政府要求停工的行為可以預見。開發商作為專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政府可能在重汙染環境下要求建築工地停止施工的行為作出預見並有義務採取措施予以應對。故開發商在明知這些規定的前提下將停工造成的損失責任推給不可抗力,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與銀行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以上條款可以看出買受人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可以提出解除與銀行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如果買受人提出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訴訟請求並且法院也支持了該項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買受人可以停止向銀行償還貸款,此時開發商人應當直接將收受的購房貸款返還給銀行。

以上僅為個人辦案過程中的思考,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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