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年度稽查風險的稅事兒

文|金穗源商學院 許明信

說起完工年度稽查的事,這裡我先拋給穗友們一個問題:如果大家開發的項目在2017年12月完工,在彙算清繳時,您是否會將2017年確認為完工年度呢?

大家都清楚,房地產企業在預售階段,稅務機關查賬的重點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而完工年度重點查企業的實際毛利,所以,房地產企業完工年度的稽查風險會大大增加。

完工年度稽查風險的稅事兒

正如我開篇給穗友們拋出的問題,如果項目在2017年完工,並將2017年確認完工年度,將會大大增加我們的工作量,準備時間也很倉促,會使企業很被動。因為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 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 ,不得滯後。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完工年度稽查風險的稅事兒

由此,我們可不可以考慮,將完工時間推遲到2018年呢?

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規定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滿足備案、交付、產權登記三個條件之一,就應當確認完工。所以,如果企業要推遲完工年度,在17年年底時既不能備案,也不能交付,更不能辦理初始登記。

完工年度稽查風險的稅事兒

有的財務學員就追問了,如果銷售合同中約定了交房日期呢?

我的意見是,如果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要交房,那也要推遲確認完工年度。怎麼操作呢?房地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號之前通知客戶辦理交房手續,但是交房時間可以確定在1月1號以後,這樣17年就不屬於完工年度。實際完工年度就推遲了一年,即2018才算完工年度。

所以,穗友們一定謹記,要想當年不完工,必須不能備案,不能交房,不能初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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