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坑:六旬老人打工受傷 法律援助助力賠償

2月29日,林某經人介紹為吳某做工,做工時不慎從門頂摔下受傷,事發後林某被送往永定區醫院進行治療。期間,林某和吳某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後林某委託其姐林某某前往永定區法律援助中心湖坑站申請法律援助。

林某是一位60多歲的孤寡老人,常年生活在永定區湖坑鎮的一個小鄉村裡,靠打零工為生。經審查,林某這一情形符合法律援助範圍,永定區法律援助中心湖坑站立即予以受理。因當事人林某還在醫院住院,經濟又較為窘迫,且無妻子和孩子,採取訴訟形式解決的話耗時又耗力,其本人向湖坑站提出以調解方式解決。永定區法律援助中心湖坑站立即與吳某取得了聯繫,就林某做工受傷一事與其協商,最終達成了一致賠償協議:由吳某支付林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並另外一次性賠償林某人民幣55600元。

孤寡老人為社會弱勢群體,他們在受到侵害時容易陷入困境,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無償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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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8、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9、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0、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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