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坑:六旬老人打工受伤 法律援助助力赔偿

2月29日,林某经人介绍为吴某做工,做工时不慎从门顶摔下受伤,事发后林某被送往永定区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林某和吴某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林某委托其姐林某某前往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湖坑站申请法律援助。

林某是一位60多岁的孤寡老人,常年生活在永定区湖坑镇的一个小乡村里,靠打零工为生。经审查,林某这一情形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湖坑站立即予以受理。因当事人林某还在医院住院,经济又较为窘迫,且无妻子和孩子,采取诉讼形式解决的话耗时又耗力,其本人向湖坑站提出以调解方式解决。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湖坑站立即与吴某取得了联系,就林某做工受伤一事与其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由吴某支付林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并另外一次性赔偿林某人民币55600元。

孤寡老人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在受到侵害时容易陷入困境,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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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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