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盘州市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月1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在大山镇皂角树村巡回审理原告盘州市大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吕某成、吕某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盘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静,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兴贵到场部署庭审,大山镇人民政府镇长代伟川到庭参加庭审,皂角树村村支两委成员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盘州市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8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吕某成、吕某雄到大山镇皂角树村李家窝坑上坟,被告吕某成将打火机交给被告吕某雄点火烧纸而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国家3155工程所种植核桃树及部分用材林,其中核桃树90.3亩,用材林2.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2万元。

为最大化地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盘州市人民法院积极与各方当事人协调沟通,精心组织在大山镇皂角树村开展此次巡回审判,并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吕某成赔偿大山镇人民政府林木损失4.92万元。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林权确权的相关规定,对林木权属确认的依据、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刑事责任、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引导村民“文明祭祀,谨慎用火”,防止火灾的发生。

清明节即将到来,盘州市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帮助村民提升用火安全意识,拉紧村民内心“用火安全”的弦,避免祭祀用火引发火灾,保护好清山绿水,保护好自己的家园。


(文 丁再武 王春燕/图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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