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应追刑责

国家工作人员纵容非法集资的,应追究刑事责任。1月30日,“两高一部” 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通报近年来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

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增多,纵容非法集资的应追刑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意见》共十二条,涉及非法集资“非法性”认定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工作机制等问题。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指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情况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主要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迷惑性增强;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成为常态,危害后果更趋严重等等。

“《意见》主要针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缐杰介绍,比如,《意见》中规定的“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下属单位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均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再如,《意见》中规定的办案工作机制、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都是过去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或者强调不多,但在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次均作了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意见》明确界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问题。《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二)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三)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非法集资追赃难,不足返还的按比例处置

另一个问题是有关非法集资的追赃问题。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指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

“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姜永义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姜永义认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是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三是明确了追缴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