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法律法規,抵押為什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該合同是效力待定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法規,抵押為什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該合同是效力待定

生活中,簽訂抵押合同的有很多,很多債權人都怕借款人跑路了,所以,會要求抵押一些東西的,銀行貸款,也是需要籤抵押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以下財產允許抵押:

1、房產證、房屋土地使用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

3、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寶物;

4、交通運輸工具、例如車子等;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7、目前法律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只要有點價值,可以變賣為鈔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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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之佔有而為債權設定的擔保。商務活動中,抵押擔保交易流通頻繁,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不乏其數。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範風險效益的抵押擔保合同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根據農村信用社近幾年的實踐看,主要注意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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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登記後,信用社還是會將產權證件歸還抵押人,保留它項權利證即可,信用社習慣的做法是保留房產證或者土地證,這種做法是沒有法理根據的,只有在抵押人沒有能力償還或者已經違約的時候,信用社的人可以拿著抵押合同來拿房產證,並不是簽了抵押合同,我們就得把房產證交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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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旦房地產抵押合同訂立,應該嚴格審查房產證的共有人一欄的內容,如果房子有共有人,沒有共有人的同意,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是部分無效的,現在很多人買房都是夫妻雙方的,如果一方瞞著另外一方把房屋拿去做抵押的,這個合同是部分無效的,也就是說,合同裡的一些條款是可以不用履行的,具體的還得具體分析的,法律這也是保護雙方的利益的關係,因為,現在這個社會,夫妻一方會賭博的,經常會私下把房屋給偷賣,另外一方的利益就會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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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抵押雙方當事人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為。抵押登記的作用是為了交易安全。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對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關作用,有利於抵押權人的保護。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上所設定的他項權利,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否則是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尤其是營業房借款人承諾辦理了房產證後,辦理抵押手續,但是,有時可能就忘記了,從而形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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