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要不回?8成“抵押”沒做好!快花3分鐘瞭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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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有價值的抵押物、有實力的擔保人,是找人借錢時,最能打消債權人疑慮的兩顆定心丸。但很多朋友不瞭解的是,很多大家約定俗成的高價值財產,並不能成為合法抵押物。

哪些財產明文規定不能做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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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來,隨房產熱潮,地皮價格節節攀升,哪兒哪兒有塊地,成為財富實力象徵。可惜的是,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也不可抵押,《擔保法》第34條第(五)項、第36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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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無法抵押。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能拿來做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無法抵押,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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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欠款者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欺騙債權人,導致抵押無效。債權人應該認真核查抵押物的權利證書,並查證其真偽。


最穩妥的辦法,自然是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物的確權公證,以便準確認定該抵押物的所有權關係,以便及時排除無效抵押物的隱患。


限制流通財產能做抵押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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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比如文物古董、珍惜動植物、黃金等,在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應先將抵押物交國家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價格收購,抵押權人再以其價款清償債務。

抵押物與借款不完全等值怎麼辦?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收款人在得到清償後,應將清償後剩餘的價款,如數返還給抵押人,即為多退;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小於其擔保的債權價值,收款人在清償前或是在獲得清償後,仍有權要求欠款人就短少的部分履行未盡債務,或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當心抵押作假!

實踐中,有的欠款人以虛構的財產,或以他人的財產提供抵押。當收款人前去實現抵押才被告知,這些“抵押物”根本和所謂抵押人無關。

有的欠款人甚至提供假匯票、假存款單、贓物作為“抵押物”,以達到詐騙錢財的目的。債權人需小心被人空手套白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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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以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要點: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範圍。

附:常見抵押物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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