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欠人錢,唯一一套住房就可以高枕無憂不怕被執行了麼?

欠人錢,唯一一套住房就可以高枕無憂不怕被執行了麼?

九樓律師最近遇到這麼一個案子,債務人向債權人借了錢,也不多,加上利息大概十萬左右,有擔保人擔保。現在債務人和擔保人都把電話停了,而且債務人本身就是外地人,債權人到他身份證上的地址找人也找不著,擔保人倒是本地的,還有一套現價值100萬左右,有五十萬貸款的房子,問題來了,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沒問題,但是能不能保全這個房子呢?如果保全了,最後勝訴能執行這個房子麼?

九樓律師和大家繼續探討這個話題。

欠人錢,唯一一套住房就可以高枕無憂不怕被執行了麼?

一、這個房子應當是可以查封的。

有人說唯一住房不能查封,這是個誤區。

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中第六條已經明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須的房產,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執行。(這也是所謂的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來源之一)。

這裡一定要注意下面這兩點:

(1)對於設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設定了抵押,就表明對這個房產可能被執行有充分的風險預料。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寬限期以後,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2)對於沒有設定抵押的房屋作為執行標的的這類案件中,執行程序就會停止,很多執行部門會告知只有一套住房申請執行人沒法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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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這種案子裡,真的因為債務人只有一套房就不能執行了麼?官司不白打了麼?

九樓律師其實並不這麼認為,2015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中明確了: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執行規定的第七條,是對第六條的但書,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根據立法本意,法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保障這個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人權,但是該權利不得隨意擴大,若是所有的唯一住房不得執行,申請執行人交了訴訟費、贏了訴訟,而被執行人就是惡意將所有財產轉移只留一套房,這種情況下,不能去保護被執行人的這套房子,否則就違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因為自己過錯行為而獲得利益”這一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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