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欠人钱,唯一一套住房就可以高枕无忧不怕被执行了么?

欠人钱,唯一一套住房就可以高枕无忧不怕被执行了么?

九楼律师最近遇到这么一个案子,债务人向债权人借了钱,也不多,加上利息大概十万左右,有担保人担保。现在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把电话停了,而且债务人本身就是外地人,债权人到他身份证上的地址找人也找不着,担保人倒是本地的,还有一套现价值100万左右,有五十万贷款的房子,问题来了,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没问题,但是能不能保全这个房子呢?如果保全了,最后胜诉能执行这个房子么?

九楼律师和大家继续探讨这个话题。

欠人钱,唯一一套住房就可以高枕无忧不怕被执行了么?

一、这个房子应当是可以查封的。

有人说唯一住房不能查封,这是个误区。

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第六条已经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这也是所谓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来源之一)。

这里一定要注意下面这两点:

(1)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这类案件中,执行程序就会停止,很多执行部门会告知只有一套住房申请执行人没法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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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这种案子里,真的因为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就不能执行了么?官司不白打了么?

九楼律师其实并不这么认为,2015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明确了: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执行规定的第七条,是对第六条的但书,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立法本意,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保障这个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人权,但是该权利不得随意扩大,若是所有的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申请执行人交了诉讼费、赢了诉讼,而被执行人就是恶意将所有财产转移只留一套房,这种情况下,不能去保护被执行人的这套房子,否则就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过错行为而获得利益”这一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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