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 每日一法:辭職理由慎寫“因個人原因離職”!

案情簡介

劉某在A公司工作,某日劉某填寫了一份《辭職申請表》,稱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後其在《解除勞動關係承諾書》上簽名,該承諾書也明確記載是劉某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並確認劉某在A公司工作期間的所有工資,包括加班工資、年休假工資以及其他工資、資金、津貼、補助和其他福利費等均已足額支付,劉某同時承諾離職後不再以任何理由向A公司追究任何責任。後A公司按規定向劉某支付工資及補償金7000元。

劉某收款後,於同日又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會支持劉某的請求嗎?

以案釋法

首先,《辭職申請表》和《解除勞動關係承諾書》均寫明劉某是自己辭職的,劉某主張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證據證實。其次,《解除勞動關係承諾書》中明確劉某收到A公司支付的工資及補償金7000元,劉某不再追究A公司任何責任。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現劉某沒有證據證實簽訂該承諾書時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劉某在A公司已實際履行了《解除勞動關係承諾書》中約定的義務後,再要求A公司支付相關賠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提示

提醒大家,如果員工離職的原因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或是拖欠工資、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但是在填寫離職申請是隱瞞了這些真實的原因,若日後產生法律糾紛,員工本人也要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享有合同解除權並能得到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定,並且損害了勞動者權益。

2、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漏繳社保項目。

5、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這種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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