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8 男子應聘酒店工作,被迫繳納六千風險抵押金;後小夥不服訴至法院

男子應聘酒店工作,被迫繳納六千風險抵押金;後小夥不服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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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用人單位相較於勞動者一般處於強勢地位,這也正是我國勞動法等法律傾向於重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原因;

在社會實踐中,一些企業或者單位在員工入職時,經常要求員工繳納一定的所謂“風險抵押金”,並表示只要工作認真不違反單位規定,最後將原數退還!還有一些單位雖然不要求繳納這種“風險抵押金”,但是要求員工將自己的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技術執業證等扣留在用人單位;

本文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向大家解析以上所述問題我國法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事件概述

  • 王某經人介紹到本市一家比較大的酒店客房部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 簽訂勞動合同時,酒店人事部門要求王某向酒店繳納六千元風險抵押金,並解釋:其一,督促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如果違反規章制度將按照規定減扣風險抵押金;其二,因工作種類是客房服務,避免客戶物品丟失賠償等不良行為的發生;總的來說,一般情況下只要員工遵守公司規定,認真工作,員工離職時將全額退還“風險抵押金”!

  • 王某在該酒店工作兩年後,勞動合同到期,王某沒有選擇與酒店續簽勞動合同,告知酒店自己將另擇他業,並要求酒店退還自己當初繳納的六千元風險抵押金;

  • 酒店稱:風險抵押金的主要作用就是為了保證勞動者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便於管理,王某在兩年工作時間內,多次違反酒店規定,因此風險抵押金應予以沒收;酒店拒絕退還!

  • 王某不服,向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酒店退還自己的風險抵押金;後雙方因為此事又到法院進行了訴訟!

(我國法律關於此種風險抵押金的性質是如何定性?本案將如何處理?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男子應聘酒店工作,被迫繳納六千風險抵押金;後小夥不服訴至法院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歸納總結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

  •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包括身份證、執業證等證件)

  • 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如找擔保人、簽訂類似擔保協議之類!

  • 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包括錢與物)

  •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退還,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且如果造成勞動者直接損失,用人單位還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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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

  • 裁決該酒店退還收取王某的6000元風險抵押金;

  • 酒店方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

  • 酒店雖訴稱王某多次違反酒店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應當扣留風險抵押金作為補償;但考慮到即使由於員工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從工資中進行抵扣,且酒店所稱的違反規定情況,酒店並沒有向法庭提交充實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訴稱理由不予採信;

  • 酒店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招聘勞動者時向王某收取風險抵押金,屬於違法行為,應當退還;

  • 最終判令,酒店退還王某的風險抵押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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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 我國的勞動法律和法規對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者本文所述的類似風險抵押金等形式的行為,一直持否定態度!

  • 用人單位如果為了加強管理,規避財務風險,可以通過制定其他合法的管理措施進行操作,不能採取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扣押證件)或者事先收取勞動者財物的方式;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建立應當基於公平自願,用人單位如果收取勞動者財物、證件就具有了一種強迫性質,這種行為違反我國勞動關係建立應遵循自願公平的基本原則,侵害了勞動者的親身權益,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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