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縣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和收費 標準有了新規定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寧財規發〔2017〕12號)和《關於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寧價商發〔2017〕43號)的要求,從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和收費標準在全區範圍內開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寧夏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在本自治區境內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規定: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計徵。開採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徵,其中,太西煤開採期間按開採量每噸5元計徵。除太西煤以外的其他礦產資源(含其他煤種)按開採量每噸1.4元計徵;取土、挖砂(河道採砂除外)、採石以及燒製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徵。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寧夏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明確,應當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依法在全縣範圍內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對於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等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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