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在手,快速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
政策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
2018年第10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有關規定,現就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於按月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率為0%;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在集貿市場內經營並按月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於實行按次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到稅務機關辦理代開發票業務時,對開具發票金額達到按次徵收增值稅起徵點的,按規定徵收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並對超過增值稅起徵點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徵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17日
政策解讀
一、本公告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
二、對於按月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公告規定,對於按月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率為0%;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公告施行時間是什麼?
施行時間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中有關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政策施行時間保持一致,因此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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