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復工到期後仍不能到崗的員工,法律上是支持企業這3種處理方式的

由於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各地政府部門發佈了延期復工的通知,但是某些員工在延遲復工期限過後仍不能按時到崗,企業該如何處理?下面法寶律師根據員工不能返崗的幾點原因來具體分析企業應如何應對。

復工到期後仍不能到崗的員工,法律上是支持企業這3種處理方式的


(一)根據政府部門近期發佈的各項通知,因受疫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二)受疫情控制措施的影響,因當地臨時交通管制等客觀因素未能及時返崗上班的員工,企業首先應安排休帶薪年假,年休假不足以安排的,可以與員工協商是否安排事假進行處理,如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員工在事假期間無需支付勞動報酬;

復工到期後仍不能到崗的員工,法律上是支持企業這3種處理方式的


如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則應歸屬於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停工情形,理論上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停工期間的待遇,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沒有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為止。

須注意的是:員工因以上兩點原因無法返崗上班的,企業可要求員工提供社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當地政府的官方文件、官方信息以及返程車票等證明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及時返崗。

復工到期後仍不能到崗的員工,法律上是支持企業這3種處理方式的


(三)對於非因受疫情影響的員工且有條件返崗工作,但是員工因個人原因(如擔心被病毒感染)不能按時到崗,經企業期同意休假的,企業無需向員工支付工資,可按事假處理。

事假過後,經企業合理催告後逾期仍不說明原因也不到崗的,可以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無需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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