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疫情期間合同到期,單位終止合同要不要提前通知,為什麼?

阿利哥1995


一、在實踐中,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的人事部門會提前通知,或中止勞動合同或續簽。二、要看您與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關於勞動合同中止的相關約定。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若您的勞動合同中無相關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無強制性提前告知義務,但必須出具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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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提前通知,這個是勞動合同裡面雙方應該履行的責任,不得單方自行終止合同,尤其是疫情時期,更要提前通知,這是用人單位應該遵守的。如果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應該到勞動仲裁機構去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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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問題一:用人單位能否與因疫情未及時復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且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看到這裡,相信答案已經呼之欲出了,如果我們因為疫情無法及時復工,公司不但不能辭退我們,還得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給我們。

問題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被感染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答案絕對是不能!

首先,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然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最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同樣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三:疫情期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降薪嗎?

答案是不能,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自身收到了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且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話,才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否則不能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疫情期間勞動合同自動延期到單位復工。單位不續簽,按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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