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諸建芳:個稅改革新徵程 綜合+扣除 意義遠遠大於5000元起徵點

作者:諸建芳、劉博陽(諸建芳為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副理事長,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諸建芳:個稅改革新徵程 綜合+扣除 意義遠遠大於5000元起徵點

要點

●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觸發因素來自:1)現行的個稅體制與收入情況的適應性較差,2)經濟平穩發展需要財政稅收政策改革釋放活力。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制定於2011年。7年間,居民收入的絕對值和結構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個稅內容一直未變。因此目前的稅收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當前個人收入的增加以及收入結構的變化。此外,經濟正在恢復新的平衡,財政稅收政策具有更大的空間促進經濟穩定發展。

● 本次稅收改革的主要亮點絕不僅僅在於5000元的起徵點,更重要的是確立了新的稅制體制,改革的主要亮點在於“小綜合”+“多扣除”。新的個稅制度改變了個稅發展38年來使用的分類計徵方式,形成了綜合所得的籃子。《草案》中提出“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勞動性收入進行綜合徵稅(其中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三類收入在扣除20%的費用後計算納稅),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將4項勞動性收入合併相比於成熟的綜合計徵中將大部分所得合併的方式,我國本次改革可以稱之為“小綜合”。個稅改革增加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支出。而起徵點針對的是綜合所得減去扣除項等之後的剩餘所得進行徵收的,因此不能單獨的評價起徵點5000是否合適,而要考慮所得的籃子有多大,以及扣除有多少。例如,儘管納稅人工薪收入可能是兩萬元,但如果其體現在扣除項上的生活成本過高,則可能扣除之後的剩餘所得都不會高於起徵點。反之,如果納稅人收入僅為8000元,但因為沒有扣除,最後的稅基可能並不會低於前述高收入者。總之,從稅收制度角度看,“小綜合”+“多扣除”標誌著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 個稅稅制改革效果顯著,初步測算改革後個人稅後實際收入比之前提高約10%。將會利好消費、教育、醫療和房地產等行業。由於本次個稅稅制的調整,使得應納稅額的計算變得更加複雜。因此考慮到調整後稅制的要求,本文使用了CFPS(2016)的數據對微觀主體在個稅改革前後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了計算。計算結果顯示,保守估計個稅稅制改革應該至少使個人稅後實際收入出現約10%的提高。另外,考慮到教育費用、醫療費用房租等納入到個稅稅收籃子進行扣除,必然會拉動居民的相關需求。但因為具體的扣除細則尚未公佈,影響程度有待進一步觀察。總體來說,個稅改革可能會利好消費、教育、醫療和房地產等行業。

● 國際經驗比較發現,此次個稅改革實現了多個方向的突破,但我國個稅制度改革仍需進一步深化。結合英國和日本發達國家的成熟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分析,我們認為我國的個稅制度仍然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繼續深化改革:第一,所得範圍要繼續擴大,加強各項稅收之間的協同性;第二在計徵主體上要逐步實現家庭計徵的方式;最後是要考慮收入變化與通脹情況動態調整起徵點,繼續簡化累進稅率。個稅日後的改革將會堅持儘可能地體現生活成本或者群體、地域的差異,形成更為合理公平的稅基,真正實現減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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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簡稱《草案》)以157票贊成,2票反對,11票棄權,表決通過。新個稅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先對工資薪金所得施行最新起徵點和稅率。從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始,我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成為財政領域的重要的改革任務。預期到2020年前要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因此為實現這一目標,今、明兩年是稅收改革的關鍵之年,預期將會有更多的立法規劃被提上日程。今年年內主要推進的稅法改革有個人所得稅改革、消費稅改革、房地產稅改革和進一步的減稅降費的改革。

本篇文章主要對本次提出的《草案》中的改革內容進行具體分析,結合國際比較與數據分析以得出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和對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主要考慮

個人所得稅經過20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成熟的理論體系和實踐經驗。我國在當前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一個是目前的稅收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當前個人收入的增加以及收入結構的變化;另外一個原因是經濟發展恢復新平衡,財政稅收政策具有更大的空間促進經濟穩定發展。

  • 變與不變:7年間,收入的絕對值和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個稅稅法一直未變

國際上個人所得稅已經有200多年的發展歷史,但我國由於歷史原因,直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才通過了我國建國後的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從1980年至今38年的時間裡,我國個稅稅法經歷大大小小十次左右的調整,上一次較大力度的稅法調整是2011年,大部分調整後的稅法一直沿用至今。從稅法改革的及時性來說,目前的稅法有待快速改革適應新的經濟情況。以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為例,1980年我國初征個人所得稅時,免徵額設為800元;2005年對免徵額進行上提,到1600元;緊隨其後2008年又將免徵額增加到2000元;最後一次免徵額的改革則是2011年,將個稅免徵額定為3500元。從2005年開始每三年一次的免徵額調整較為適應大眾的收入變化,但2011年至今已過去7年,免徵額一直保持不變,而且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個稅稅法內容都沒有變動。因此“變”與“不變”的衝突大大削弱了個稅應發揮的社會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同時也增加了本次稅改落地的必要性。

諸建芳:個稅改革新徵程 綜合+扣除 意義遠遠大於5000元起徵點

  • 經濟發展恢復新平衡,財政稅收政策助力經濟平穩發展

2018年,中國經濟在經歷了一段時間的改革和調整之後正在逐漸恢復新的平衡,貨幣政策相機抉擇空間首先受限,財政稅收政策助力經濟發展反而空間很大。自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以來,受益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主要聚焦在“去產能、去庫存、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等五個方面對經濟結構進行調整。截至目前,我國“三去一降一補”改革效果顯著,產業結構成功轉型不斷升級。今年以來,改革更加堅定推進去槓桿,強調去槓桿是當前經濟金融三大攻堅戰的主要內容。但考慮到如果堅持經濟槓桿的去化,貨幣政策對經濟實行相機調節的空間有限。但相應的,不論是從民生項目還是稅收體系的調整,財政稅收政策反而有更大的空間助力經濟平穩發展。

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指出:“要更好發揮財政金融政策作用,支持擴內需調結構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確定圍繞補短板、增後勁、惠民生推動有效投資的措施。” 對於“積極財政政策要更加積極”的表述,我們認為下半年財政政策將會有較多的行動確保宏觀經濟平穩運行。而“減稅降費”是一直以來的重要的財政政策,對經濟的影響也較為長期。所以本次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也是當前總體經濟發展的需求。

“小綜合”+“多扣除”成為本次個稅改革核心內容

  • “小綜合”+“多扣除”:更好地貫徹公平原則,調節收入分配

《草案》最初在6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並且由財政部長劉昆負責對本次修正案進行解讀。根據劉昆的解讀,我們發現,本次個稅稅法的改革亮點在於“小綜合”+“多扣除”,而非當前市場討論較多的5000元起徵點和累進稅制。個稅改革草案提出後,市場主要關注的點在於5000元的起徵點相對於人們的工資收入是否過低,新的累進稅制是否合適。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的討論誤解了本次個稅改革的主要內容。新的個稅改革實現了計徵方式由過去28年以來使用的分類計徵的轉變,將稅基的計算建立在綜合4項勞動性收入以及進行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的扣減,因此僅僅關注起徵點的高低或者單獨的用工資收入衡量起徵點是否合適顯然不太恰當。本次改革的亮點在於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的里程碑式的改革。

稅收制度的設計主要包括計徵模式、徵稅範圍、扣除項目、稅率結構和徵管方式五個部分。前四項是個人所得稅開展的方式和內容,最後一項是其徵收的保障。而“小綜合”是指計徵方式的改變。我國一直以來個稅的計徵方式是分類計徵,即政府規定個人的哪些類別的所得需要徵稅,同時規定每一類的稅率結構等其它內容。與分類計徵相對應的就是綜合計徵,個人的全部所得,不分來源和性質,都納入課稅範圍。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計徵的優點就是在使用源泉扣繳的徵管方式上,納稅人到手的每一項收入都是稅後收入,方便政府進行徵收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稅漏稅。而綜合計徵的優點就是能夠反映個人的真實收入,更能體現個人所得稅應該發揮的收入調節的作用。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剛剛起步之時,採取分類計徵的方式不僅能夠提高徵收效率,同時也因為簡單易行對稅收系統的徵管要求不高。但隨著我國經濟日益增長,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個人所得稅應該承擔更大的社會再分配的調節功能,因此分類計徵的稅收體制已經不能夠滿足目前社會需求,引入綜合計徵將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長期方向。

本次《草案》中提出“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勞動性收入進行綜合徵稅,其中允許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三類收入在扣除20%的費用後與工資薪金一起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4項勞動性收入合併作為“小綜合”的計徵方式,從稅收制度角度看,標誌著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本次所得稅改革的另外一個亮點就是“多扣除”。我國目前個稅徵收中的扣除主要是五險一金。理論上來說,從兼顧公平的角度來考慮,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應該是扣除了費用之後的淨所得。例如本人或者家庭的基本的生計費用和其他作為影響公民福利的開支如醫療費用、教育費用、災害損失、贍養老人等。因此在扣除項以外的才是個人所得稅的稅基。但結合實際,五險一金的扣除並不能體現出個人或家庭承擔的實際生活成本,而且遠遠小於實際的生活成本。同時,也沒有體現出地區間的差異,一二線城市在高物價高房價高教育成本的背景下,與三四線城市的納稅者具有同樣的納稅稅基。

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次《草案》在“小綜合”變大稅基籃子的前提下,也增加了多項費用的扣除和家庭聯合申報制度,以此促進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根據《草案》內容,改革後的稅基為所得減去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專項扣除主要指五險一金,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特別的是,《草案》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這樣的扣除辦法能夠更好地改善上述提到的生活成本差異和地區差異的問題。在扣除項的扣除方法上,主要分為確定數額的扣除、確定比率的扣除和確定數額和確定比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等三種。但目前《草案》中並沒有明確扣除項將以什麼樣的扣除標準,使用什麼的樣的扣除方法進行扣除。後續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做法將會很大程度影響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支出,因此需要密切跟蹤。但不管怎樣,生活費用的扣除和家庭聯合申報的提出,對我國所得稅制度的發展都是十分重要的轉折。

  • “降稅率”+5000起徵點”:優化稅率結構,中低收入群體獲益

儘管本次稅收改革的亮點在於“小綜合”+“多扣除”。但是個稅起徵點由3500提高到5000,以及稅率結構的調整都引起了市場的廣泛的討論。大部分人都認為起徵點的提高對中低收入群體利好,但是也有個別觀點認為,本次起徵點的調整相比歷史調整來說力度較小。因為從2011年至今7年間一直都沒有對所得稅起徵點進行調整,因此考慮到7年間工資收入的增加以及通脹因素,本次的起徵點並沒有實現實質的提高。但我們認為,新的個稅法改革將會使得現有的稅收體制出現一個根本性轉變。所以在考慮起徵點是否合理的時,要充分考慮起徵點在新的稅基中扮演的角色。之前起徵點的設計主要是針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進行起徵前的扣除,因此可以認為是工資中保障人們基本收入的預留。同樣的,在人們收入結構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基中考慮引入“小綜合”則將個人的收入而非工資作為一個考慮的標準,同時“多扣除”也將個人或家庭的生活費用進行了考慮,這兩點對於稅基改革意義重大。因此在這個基礎上考慮起徵點的數額才能夠合理判斷起徵點高還是低的問題。

另外,《草案》同時也對稅率結構進行了調整。在“小綜合” 基礎上計算出的綜合所得將被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新的稅級距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6萬元的,適用3%稅率;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適用10%稅率;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適用20%稅率;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適用25%稅率;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適用30%稅率;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適用35%稅率;超過96萬元的部分,適用45%稅率。我們根據稅收的調整作出以下對比表。

諸建芳:個稅改革新徵程 綜合+扣除 意義遠遠大於5000元起徵點

通過上面的稅率結構內外對比可以看到,前三級的稅級距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並且出現了較大的稅級距的擴大。稅率結構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的內容之一。目前來看,為了兼顧效率與公平,國際範圍內各國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都是 “寬稅基”和“低稅率”。“寬稅基”就是我們上面分析提到的綜合計徵,將盡可能多的所得納入稅收範圍,但也充分考慮生活費用的各項扣除。而“低稅率” 主要是為了能夠讓收入較低的人能夠儘量減少交稅,保持基本生活質量且不打擊人們創收的積極性。同時,所得稅稅率還具有一個重要的特點是累進性。進入到十九世紀以後,調節社會貧富差距日益成為政府重要的任務,因此累進稅制得以大範圍推廣和完善。《草案》對前三級的稅級距的拓寬以及稅率的下調,使得稅率能夠更加地適應新時期的收入水平。從稅率結構優化的角度看,稅率結構的改革將利好中低收入者,有助於社會再分配的調節。

除此之外,《草案》中對於納稅人的要求和逃、避稅懲處相關法律也進行了調整。首先是明確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另外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對於避稅現象,要求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新個稅法《草案》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從2018年10月1日起先針對工資薪金收入進行專項扣除後施行最新起徵點和稅率。待扣除項等細則完善後將於明年起對所得籃子進行調整,對“小綜合”+“多扣除”後的剩餘所得實行新起徵點和稅率。

改革後的個稅稅制究竟效果如何?

在本報告第二部分的分析提到,本次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主要亮點在於計徵方式由分類計徵向混合計徵的邁進,同時為了新的計徵方式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從個稅修正案推出至今,市場已有不少對於個稅改革影響的分析。這個問題的判斷與上面討論到的起徵點問題類似,並不能簡單的通過總體數據扣除新的起徵點後,按照新的累進稅率進行計算。這樣的做法完全忽略了稅改走向混合計徵的意義。因此,如果需要判斷個稅改革的效果究竟如何,則需要通過能夠體現考慮到“小綜合”+“多扣除”的稅後“新籃子”究竟多大的微觀數據來計算。

考慮到社會中家庭的收入結構短期內可能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本報告使用了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ISSS)的CFPS數據庫中2016年的數據對前面所提的問題進行驗證。CFPS樣本覆蓋25個省/市/自治區,目標樣本規模為16000戶,調查對象包含樣本家戶中的全部家庭成員。考慮到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源泉扣繳的辦法進行分類徵收,從實際情況來看,人們對於應納稅額和稅前收入並沒有清楚的認定,因此本文主要希望通過對相關變量進行篩選之後,計算出納稅者的稅前收入。然後在《草案》的新稅收制度下計算出在同樣的稅前收入的前提下個稅制度改革後的居民稅後收入情況。同時結合家庭的其他數據,探究家庭異質性背景下的個稅改革效果。

本報告使用微觀數據庫對減稅效果進行觀察的優點在於充分考慮本次稅收改革的實質性問題,利用微觀數據中具體的不同類別的收入和費用構建真實稅基“新籃子”。並且能夠進一步觀察對應的不同收入水平的個人或者異質性家庭的消費情況和資產配置情況等,為對稅收效果的深入觀察與評價提供了可能。當然,本處使用微觀數據也具有一定的侷限。例如稅收效果的客觀性很大程度建立在樣本數據的可靠性以及變量是否能夠全面的對應研究的問題。由於我國目前分類計徵的制度,不同的所得對應著不同的稅率結構,而且目前工資薪金的所得稅計算中“五險一金”的扣除也存在著地區性差異,本文無法對其進行準確的計算,可能會導致結果出現一定範圍的誤差。同時,由於目前的個稅改革並未出臺扣除項等的具體實施細則,因此無法對扣除項的作用進行恰當的考量,只能取極端的情況進行觀察,如本文將《草案》提到的扣除項進行了100%的扣除(最終的扣除標準不會所有項目都進行全部扣除),因此對實際稅制的觀察可能存在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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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的描述性統計,我們可以發現個人所得稅稅制的改革對於收入的影響較大。如我們前面所說,受限於數據和計算方法,本處計算的改革後稅後收入可能存在偏大的情況。但是如果對這些因素做保守的去除,個稅稅制改革應該至少使個人稅後收入出現10%左右的提高,將利好消費行業。尤其是對於低收入人群的減稅疊加低收入人群邊際消費傾向較大的因素,所以三四線消費市場仍然有較大的增長空間。另外,個稅稅制的改革不僅通過對稅後收入來影響到宏觀經濟中居民的需求端,同時也因為將教育費用、醫療費用、房租等納入到個稅稅收籃子進行扣除,必然會拉動居民的相關需求。

目前因為具體的扣除細則尚未公佈,影響程度有待進一步觀察。根據對國際經驗的比較分析,同時考慮到徵收難易程度,教育的扣除中可能僅包含公立教育,課外補習等應該不包含在內。而同時考慮到公平性與目前的徵管水平的問題,醫療扣除則很大可能會落腳到大病醫療除醫療保險花費之外的自費部分,其他的醫療費用短期內併入扣除項內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長期來看,隨著我國稅收體系不斷完善,徵管水平不斷提升,扣除項內包含的費用也將會日益增加,更好地體現稅收對於社會公平和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新個稅改革實現多方向突破,但改革仍需要進一步深化

  • 國際比較:英國、日本個人所得稅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發展最早起源於英國,並且在大部分的發達國家都有近百年的發展歷史。而我國所得稅制發展時間較短,目前稅制體系的完善程度仍然有待加強,未來仍然有很大的改革空間。因此根據國際經驗,我們可以對我國本次所得稅制調整的源起和後續的深入改革方向有一定的瞭解和前瞻。

個人所得稅的稅制主要由計徵模式、徵稅範圍、扣除項目、稅率結構和徵管方式五個部分構成。其中計徵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後面四項的內容,但五個部分之間也相互影響,互相牽制。通過上述梳理,此次《草案》中調整最大的也是計徵方式的改變。

就計徵方式來說,個人所得稅的徵稅模式按照是否對個人收入來源進行劃分大致可分為三種,分別是分類計徵、綜合計徵和混合計徵。分類計徵就是我國目前實行的計徵方式將個人所得按照來源不同劃分為若干類,對不同的類別制定不同的徵稅標準。這種模式的優點在於徵稅較為簡便,可以節省徵收成本。但缺點是不能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收入。全球範圍來看,目前實行分類計徵的國家數量十分之少,目前全球大概只有10個左右的國家採用分類計徵的方式。

綜合計徵是將納稅人全年的不同性質的收入一併彙總,然後扣除相應的生活相關的成本費用對餘額按照累進稅制進行納稅的模式。綜合計徵的優點是將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加總後扣除必要的生活相關的費用再徵稅,不僅能夠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也權衡了家庭負擔,更好地體現了公平的原則。應用國家來說,英國、美國和加拿大是典型的綜合計徵模式的案例。有研究顯示,世界上70%多的主要國家採用綜合計徵的模式。

混合計徵介於二者之間,既保留了對不同收入的分類徵收,也考慮對綜合所得進行費用扣除。這個模式的代表國家是日本。因為各國稅收制度細則各有不同,嚴格意義來說,並不存在絕對的分類和綜合的區別,大部分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模式都是介於二者之間。為了理解上的方便,一般研究上將更傾向於對某類的模式做直接的定義。每一種個人所得稅的計徵模式都存在各自的優點和不足,課稅方式的選擇也主要取決於不同經濟體的收入分配體制和社會福利制度。下表是對三種不同的計徵方式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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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在不同的計徵模式下,對於徵稅範圍和扣除項的劃分也是存在差異的。個人所得稅制的稅基是個人所得。但將何種所得納入稅基,何種支出可以作為扣除項,各國有不同的劃分方法沒有統一的分類。如英國的個人所得稅採用典型的寬稅基,對於收入來源的概括特別廣泛,基本上來說,除了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可以作為扣除項或者免除的所得之外,其餘所得不論來源渠道如何大部分都將納入到徵稅的稅基中。而日本的混合計徵將個人所得分為勤勞所得和資本所得,其中勤勞所得包括工資薪金經營所得等11項,基本涵蓋了普通人大部分的收入。總體來說,各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趨勢都是“寬稅基、低稅率”,由此儘可能地兼顧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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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扣除項是另外一個決定稅基的主要因素。從兼顧公平的角度來考慮,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應該是扣除了費用之後的淨所得。例如本人或者家庭的基本的生計費用和其他作為影響公民福利的開支如醫療費用、教育費用、災害損失等。在扣除項以外的才是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扣除的方法也因為扣除費用的數額特點或大小不同分為確定數額的扣除、確定比率的扣除和確定數額和確定比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等三種。

最後,通過對於免徵額的設置靈活地進行通脹調整。免徵額是考慮到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後對所得的扣除。但基本生活費用與通貨膨脹有很大的相關性。因此很多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會考慮到通貨膨脹進行年度調整,以保證免徵額的實用性。例如美國採用指數化的辦法對每年的免徵額根據零售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因此,我們認為免徵額的通脹調整原則將是日後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成熟的主要趨勢之一。

總結來說,在個人所得稅收制度中,計徵方式的決定影響著其他稅收制度的內容。個人所得稅經過200多年的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經形成了科學完善的制度。通過對英國、日本的個稅改革經驗和現行稅制體系分析發現,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由於納稅人的收入結構日益多元化,分類計徵相比於綜合計徵無法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收入和生活成本,會產生更多的社會福利的損失,也阻礙了稅收發揮社會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未來的改革方向首先仍將是擴大綜合計徵的籃子。至於是向日本一樣使用混合計徵還是英國一樣採用綜合計徵,要根據國情決定。但不論怎樣,英國和日本使用綜合計徵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涵蓋的個人所得範圍十分廣泛,一方面會使所得計徵的稅基更加真實公平,但同樣也對稅收體系的信息完善程度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個人所得稅徵收體系中信息的不完善是一直以來制約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這些年我國個人信息徵集工作推進,稅收徵管水平提高,個稅的計徵方式將會不斷地向綜合計徵邁進。當然,如果考慮到今後金融市場的不斷髮展對於家庭收入產生重大影響的話,我國也可以借鑑日本對資本利得制定單獨稅率結構的做法,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

另外,英國與日本在綜合計徵方面有較為完善的徵收標準,也相應地配合了十分完善的扣除項。同時,英國還經歷了扣除項的項目由增加到減少的過程,但是扣除效果卻沒有因為扣除項項目的減少而下降。因此我們認為,在我國向綜合計徵探索的過程中,應該儘可能多地考慮納稅人的生活成本和不同人群、地域之間的差異,並通過扣除項的方式實現全國範圍內的公平。但是隨著社會保障的不斷完善,地區的發展日益平衡,群體以及地區之間的差異可能會逐漸減小甚至消失,屆時為了簡化稅收徵管,對扣除項項目可以進行適當的刪減。不管怎樣,扣除項是個人所得稅中體現公平的重要內容,對社會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個稅制度後續的改革空間

本次個稅改革不論是從計徵方式、還是扣除項等方面,都實現了較大的突破,但結合上述對英國和日本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分析,不難發現二者所得的範圍和扣除項包含的內容都遠遠多於我國目前改革後的內容。同時,發達國家的免徵額往往也會設置一個浮動的差額以剔除通脹對人們收入的影響,以確保個稅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因此對比看來,我國個稅改革的征程仍然漫長。以所得的涵蓋內容舉例,新的個稅改革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勞動性收入視為綜合所得,但財產所得仍然單獨徵收,在目前的實際徵管中,如紅利所得免稅、股票轉讓的溢價免稅等使得財產性所得的實際稅負較小。由此將會對工薪階級或者說勞動收入較高的人群形成較高的稅收負擔,而依靠資本獲得高收入的人群反而享受較低的稅負。同時,我們可以看到在新的個稅扣除項中,包括了很多與家庭成員相關的扣除,如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但目前對於徵收主體的要求還是以個人為主體,鼓勵家庭聯合申報,如何具體操作未來仍有待明確。如果主要以個人為徵收主體的話,則可能會存在個人收入較高但家庭整體收入水平相對較低、而因為個稅累進制要承擔較高稅負的情況。

綜合來說,通過與發達國家的個稅制度進行對比,並且結合我國國情,目前來看我國個稅制度後續的改革空間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是有待繼續改善所得的劃分範圍。如果繼續向綜合計徵的方向發展,則需要將其他所得如財產性收入、經營所得等都納入徵收的範圍。如果實行混合計徵的方式,則不僅僅要調整“小綜合”的累進稅級,也需要考慮其他類別的所得徵收是否與“小綜合”相匹配,更好地體現稅負的公平性;第二,在計徵主體上逐步實現家庭計徵的方式,更好地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收入和成本,以此體現扣除的意義;最後還需考慮收入變化與通脹情況動態調整起徵點,繼續簡化累進稅率,累進稅率不僅要考慮到對社會收入分配的再調節功能,也需要考慮到實際徵收效果。總之,預期隨著我國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實行,我國的徵管水平會日益完善,我們相信上述問題的解決也將會逐漸納入改革日程。

附錄

  • 英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歷史沿革

英國是全球開徵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時任英國首相的小威廉·皮特下令開始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也被稱為“皮特稅”。英國開徵個人所得稅的初衷是為了戰爭籌資,後來逐漸形成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在1799年到1816年間,所得稅的採用分類計徵的方式,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的扣繳,然後將不同所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加總後再計算應繳所得稅。同時,對於承擔兒童的撫養責任的納稅人將會享受一定比例的扣除。但由於這期間英國不斷的處於戰爭之間,因此所得稅作為一個為戰爭籌資的財政手段被反覆的使用和取消。同時,所得稅的起徵點和稅率結構也出現了反覆的變化。

直到1842年英國出臺了第一部所得稅法,將其徵收固定下來,並且賦予了政府對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法律依據。由於個人所得稅被作為一種常規稅收進行固定徵收,對所得稅的制度的完善也日益成為官員和學者關注的重點。同時,作為常規稅收的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作用也日漸突出。因此十九世紀下半葉所得稅改革中引入了“超級富豪稅”(super-tax),並且強化了累進稅的稅收分級。

但是伴隨著英國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工會力量的不斷壯大,尤其19世紀末期英國工人運動日益激進,嚴重威脅到了當時的政局。為了保障工人階級和底層人民的生活、改善射虎收入分配和政局的穩定,英國政策在20世紀初對英國的所得稅制度進行了大力度的改革。個人所得稅的第一個改革是對計徵方式的改革。由之前的分類計徵改為分類與綜合計徵一起的混合計徵,即先對分類所得分別徵收個人所得稅後,再對全部所得徵收一個較低的稅率的附加稅,目的是既實現對大部分稅收適用人群的所得進行徵稅,也通過附加稅使得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得到調節,實現貧富差距調整。在1929年,英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由分類綜合計徵改為綜合計徵的方式。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在實際操作中,分類與綜合計徵的方式稅制設計較綜合徵收更為複雜,更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自1929年之後,英國的個人所得稅一直延用綜合計方式進行計徵。從1929年至今,一直沿用了綜合計徵的模式,並且不斷的改革和完善。雖然這其中又經歷了戰爭和戰後重建,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並未出現動搖,只是具體稅制內容發生了一些變化以適應當時的經濟環境。因此稅收政策不僅是實現社會公平的方式之一,同時也是逆週期的調節工具。下表詳細梳理了英國所得稅制度的歷史發展:

諸建芳:個稅改革新徵程 綜合+扣除 意義遠遠大於5000元起徵點

  • 英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經過219年的發展,英國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英國的個所得稅制度採用綜合計徵的方式,在徵收的方法上使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的辦法。當前英國個人所得稅徵收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薪金、租賃費、森林土地所得、利息所得、股息紅利所得以及養老金和特許使用費所得等六個方面,最終的納稅金額是在完成費用扣除和免稅額調整的基礎上確定的。費用扣除項目包括基礎扣除、老年人的扣除、撫養子女的扣除以及傷殘疾病扣除、勞動所得扣除等。免稅額在之前包括個人免稅額、老年人免稅額和已婚夫妻免稅額、兒童免稅額、盲人免稅額等。不過2016年到2017年度稅收徵收開始,英國後又將老年人等其他免稅額取消,規定所有人使用同一個免稅額標準。同時,為了體現政府對於特定群體的關心,政府在取消了盲人免稅額和已婚夫妻免稅額後,採用津貼的辦法補貼盲人或其家屬以及已婚夫婦。

在費用扣除方面,最新版的所得稅制度允許扣除養老金、慈善捐款、贍養費等費用,並且對在英國以外船上工作取得的收入不徵收所得稅。同時,為了鼓勵創業,政府允許個人創辦企業經營產生的部分費用進行適當的扣除。

諸建芳:個稅改革新徵程 綜合+扣除 意義遠遠大於5000元起徵點

  • 日本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歷史變遷

日本是一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針對個人所得徵收的稅,國稅稱為個人所得稅,地稅稱為居民稅。日本最早於1887年設置個人所得稅,目的是為了緩解財政支出壓力。同其他國家一樣,日本最早的個人所得稅主要以高收入者為課稅對象。1899年日本對所得稅進行了全面改革,一方面實行分類所得稅,擴大了納稅面,另一方面開始對法人徵收所得稅,所得稅收入開始日益增加。1910年,所得稅成為日本主要稅源。1913年將累進稅制引入所得稅,1920年繼續擴大了課稅對象,並且細分了累計稅制。1937年,由於日本開始大規模的對外發動戰爭,因此在國內提高了所得稅率,較為誇張的是到1944年,個人所得稅稅率高達74%。

1945年,伴隨著日本在外圍戰爭的全面潰敗,日本國內也開始不斷髮生社會動亂。這個時期為了穩定中央財政的收入,日本所得稅制度進一步擴大了所得稅的範圍,徵收方法中引入了自行申報的方法。1947年將徵收的方式由原來的分類綜合計徵統一為綜合計徵。為了激勵公民參與勞動,日本政府允許勤勞所得的稅基先扣除20%再按照較輕的稅率徵收,至今仍然堅持這一原則。

二戰結束以後,美國幫助日本重建。在美方學者肖普的建議下,日本開啟了現代稅收制度改革。他建議廢除對債券和存款利息的源泉徵收方法,強調對財產轉讓過程中的增值稅進行全額徵收,並且對累進稅的等級劃分進行了簡化。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之後,日本政府大力改革稅制,並且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設立了配偶專項扣除,提高了基本生活釦除和撫養扣除,以此來減輕工薪階層的負擔,激勵其努力工作增加收入。1986年,日本政府對所得稅進行了較大力度的改革。對日後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影響最為深遠的就是廢除了當時使用的綜合課稅制度,將個人所得分為勤勞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等)和資本利得分別進行徵稅,由此形成了混合徵收的計徵方式。(資料來源:倪米蘭,《日本稅制改革的經驗和借鑑》)

90年代初,隨著日本資產泡沫的破滅,經濟進入了蕭條期。為了繼續鼓勵民眾認真工作,日本大力度地進行減稅。1994年推出個人所得稅特別減稅臨時措施法,規定工薪收入者可以在扣稅20%和200萬的定額扣除中選擇較多的金額進行扣除,同時增加了基本生活釦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等扣除額度。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席捲日本,經濟再次陷入困境,日本政府繼續簡化累進稅制,下調最高的邊際稅率。並且進一步提高免稅額度。21世紀初至今,日本的所得稅體制未出現較大的變化,仍然相機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對扣除項或者稅率結構等進行調節以適應不同時期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結構變化。

  • 日本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作為安倍經濟學的三個主要政策之一,2015年日本的稅制改革也同樣對個人所得稅和法人居民稅進行了實際稅率的降低,以實現“安倍經濟學”號召的幫助日本走出通脹,實現經濟全面復甦的目標。

目前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採用混合計徵的方式,主要包括勤勞所得和資本利得兩個部分。其中勤勞所得包括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動產所得、經營所得、工薪所得、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山林所得、退休所得、其他所得等10項,採用累進稅制。而且扣除項也多達15項。具體扣除見下表:

諸建芳:個稅改革新徵程 綜合+扣除 意義遠遠大於5000元起徵點

個人所得稅的另外一個稅基是建立在資本利得上的。該項目主要是針對長期資本利得或者轉讓土地、建築物及構築物的資本利得采用的特殊稅制措施。例如通過指定證券公司轉讓上市公司證券實現的資本利得須按10%徵稅。其中,個人所得稅為7%,個人居民稅為3%。對資本利得單獨徵稅不僅能夠有效地抑制資本炒作帶來的資產泡沫,更為重要的是實現了個人所得稅作為社會再分配的調節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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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合分類個人所得稅稅率制度設計.楊斌.稅務研究.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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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偉偉.中日個人所得稅比較與借鑑.天津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15.05.01

11.侯平、杜曉玲、張海波.中日韓個人所得稅稅負比較.稅務研究.2008.12.01。

本文節選自中信證券研究部已於2018年8月31日發佈的報告《宏觀經濟專題報告:個稅改革新徵程:“綜合”+“扣除”的意義遠遠大於5000元起徵點》,具體分析內容(包括相關風險提示等)請詳見相關報告。

若因對報告的摘編而產生歧義,應以報告發布當日的完整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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