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解答】因為疫情延期開庭,我作為原告可以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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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解答】因為疫情延期開庭,我作為原告可以撤訴嗎?


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週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關於撤訴法律分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申請撤訴是指原告在一審、二審、再審程序中均可以提起撤訴的行為,但是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是指原告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規定,當事人明確同意在線庭審,但不按時參加或者庭審中擅自退出的,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認定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原告撤訴後會帶來一系列的不利影響,例如,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反訴的案件中,原告撤訴後,反訴繼續審理,並做缺席判決。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或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為已經達成和解或原告有其它合理理由而選擇撤訴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如僅因為疫情導致延期開庭而無正當理由的,不建議申請撤訴。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陳從廣:


撤訴是原告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該項權利的行使基於自願。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原告可以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撤訴後能否再行起訴的問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有區別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1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即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後可以再行起訴。

而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在法院准許撤訴裁定後,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但有正當理由且在法定起訴期限內的除外。

即行政訴訟中,原告撤訴之後,需要有正當理由且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方可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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