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業委會,不交物業費!

沒有業委會無法行使公共權益,可以不交物業費。

沒有業委會,不交物業費!


近來,物業費的追討已經成為媒體報道的熱點問題,物業服務機構似乎憑藉“事實服務”更加“理直氣壯”、“有恃無恐”,見“欠費”的就訴,甚至專訴名人,以期對其他同區而住的業主達到敲山震虎的目的。自古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遺憾的是,物業服務機構似乎沒有搞明白“物業費”到底是怎麼產生的,真的是社區進住了物業服務機構,業主就應該交服務費嗎?

沒有業委會,公共權利無法行使,談何收費?

物業管理最早是在19世紀伴隨著多層建築的出現而發展起來的,由於其共用部位和設施由多個業主所共有,各所有權人的要求又各異,必然導致各種糾紛發生。為了統一意見、便於管理,業主組成業委會對公共部分進行維護,對社區秩序進行自治管理,保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使業主有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

成立業委會並且通過業委會選擇物業服務,那麼是否請物業服務機構、請哪家物業服務機構由全體業主決定,是業主共同選擇、共同付費、共同受益的集體消費行為,而能代表全體業主的這個組織,只有業委會!

業委會通過代表大多數、保護極少數的表決規則,整合統一代表廣大業主的分散意志,使業主選擇物業服務機構、決定社區重大事宜的權利得以有效地實現。從國際社會上近百年來的經驗可以看出,業委會是保護業主的財產權與社員權、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最有效組織形式。可以說,如果社區沒有業委會,那麼業主在社區中近30%的公共權利就沒法行使,無權利即不必付費,在這種情況下業主當然有權不必支付物業費!

除此以外,通過建立這種“無會既無費”的制度,也可以實現業委會的快速成立。大家知道,在實際中成立業委會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首先就是物業服務機構的干涉和阻礙,他們已經意識到一旦業委會成立,其管理地位勢必會受到影響,擔心因服務質量差而被解聘,所以就會千方百計設置障礙,如禁止業主張貼公告,阻撓業主聚會等等,以破壞業委會的成立。再次,與物業服務機構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行政部門,也會在成立業委會中以種種理由否認成立程序的合法性,導致籌備組重新組建,有的社區甚至近十餘年無法成立業委會,極大地挫傷了業主的積極性。

沒有業委會,業主們根本無法行使其公共權利,“無權利即無費用”——既然業主們無法行使公共權利,自然就不必支付費用。從實際中來看,一旦無人付費,那麼物業服務機構為了及時獲得自己的報酬,就有可能協助業主儘快成立業委會。

所謂“事實服務”實際是強買強賣

我們換種思維方式,站在一個更高的位置來考慮,我們為何要向政府納稅?是因為有一個能夠代表我們利益的政府,人民選舉了政府,要求政府為人民提供服務,政府作為人民的代表來實現對公共利益的管理,為我們提供公共服務,例如:治安、交通等。如果沒有一個合法的政府,我們當然就沒有必要納稅了。

對於社區也一樣,業委會就是我們選舉出來的小“政府”,物業費就是讓業委會通過選擇物業服務機構為公共利益提供服務的費用,如果沒有業委會,業主就沒有代表,當然也就不必支持物業費了。

可見,不成立業委會,業主是有理由不交物業管理費的。至於某些物業服務機構的那根可笑的“事實服務”的救命稻草,各位業主更不必害怕。有的物業服務機構經常以業主在辦理入住的時候交納了物業費,主張業主已事實接受了他們的服務,其實這是典型的強買強賣,他們似乎根本就不知道: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委託合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作為委託人個人的業主不僅可以因威迫而要求撤銷合同,也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而且對於委託合同的解除來說,無需任何理由!

在沒有成立業委會前,業主以不繳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使物業服務機構減少對業委會的干擾,協助業主儘快成立業委會,使業主的公共權利能夠得以行使,最終實現社區的有效治理,實現社區的安全、清潔與安寧。

我們的一切權利都是爭取來的,不這樣,業委會永遠是空中樓閣,永遠遙不可及!只有積極行動起來,讓社會充分尊重業主的選擇權,業主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保護,和諧社會才能最終實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