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醫調委不受理調解哪些糾紛?”
“醫調委調解賠償計算依據是什麼?”
針對市民的疑問
記者做出如下梳理
供市民查閱
醫調委調解賠償計算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大連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醫調委調解受理範圍?
大連市各區(含莊河市、瓦房店市、長海縣)取得大連衛健委頒發的《醫療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民營醫院、美容機構、社區醫療服務中心、個體診所、體檢機構等)。
醫調委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比如對醫療機構及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非法無證行醫)。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3)糾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進行調解的。
醫調委調解期限?
一般在一個月內。醫患雙方當事人因糾紛事實爭議大、多次反覆,一個月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填寫《調解延期申請表》,經醫調委主任審批決定可以延期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醫調委如何定責?
調解員可根據案情需要申請引入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擔任中立評估員參與調解,對糾紛解決給出相關參考意見,有助於糾紛解決。此意見僅供參考,對外不作為證據使用,也不提供書寫的材料。當事人可以根據參考意見自行和解、繼續調解、終止調解。
醫調委協議書效力?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簽訂協議書不履行怎麼辦?
一方當事人拒絕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
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大連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美編:秋菊
校對: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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