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未確認違法而僅責令拆後善後,行政複議屬適用法律錯誤

【摘要】x鎮城市管理辦公室2017年6月16日對原告陸某某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並於2017年7月20日拆除。陸某某向被告x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認為,鑑於申請人的房屋已於2017年7月20日被拆除,複議所訴對象不復存在,決定:責令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房屋被拆後相關事宜。2019年5月27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x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關鍵詞】行政訴訟,違章建築,徵收拆遷,確認違法,行政複議

徵收拆遷:未確認違法而僅責令拆後善後,行政複議屬適用法律錯誤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未確認違法而僅責令拆後善後,行政複議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陸某某與x市x區人民政府、x市x區x鎮人民政府鄉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10行初14號”。

二.基本案情

(一)x鎮城市管理辦公室2017年6月16日對原告陸某某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該告知書的主要內容為:經查,你在x號建設的120平方米(建築物、設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x鎮城市管理辦公室將組織x城管中隊依法進行拆除。陸某某不服該告知書,向被告x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x區政府于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x區複決字﹝2018﹞1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申請人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進行房屋建築,屬違法建設行為,依法應予處罰,所建房屋屬違法建築。x鎮城市管理辦公室2017年6月1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撤銷;鑑於申請人的房屋已於2017年7月20日被拆除,複議所訴對象不復存在,撤銷被申請人內設機構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已無實質性意義,決定:責令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房屋被拆後相關事宜。

三.裁判結果

(一)x鎮城市管理辦公室作為x鎮政府的內設機構,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超越法定權限,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原告的房屋雖然已經被拆除,但本案原告申請行政複議的標的為x鎮城市管理辦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被告x區政府認為原告房屋已被拆除,複議對象不復存在,撤銷《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無實質性意義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告x區政府作出“責令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房屋被拆後的相關事宜”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2019年5月27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x區複決字﹝2018﹞1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被告x市x區x鎮城市管理辦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首先,被告x區政府關於x市x區x號的房產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構成事實認定錯誤。其次,被告x區政府所作複議決定存在法律適用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應當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最後,被告x區政府所作出複議決定以x鎮政府積極承擔責任、處理原告房屋被拆除相關事宜替代確認複議標的行為違法。

(二)答辯意見:原告位於x市x區x房產在x路項目納入徵收範圍內,至今未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x鎮城市管理辦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告知》事實認定不清,程序正當性不足。被告認為,原告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原房屋產權,但其重新修建房屋過程中,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房屋應屬違法建設行為。其提供的《x市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知書》(2010第056號)只是設計施工圖的憑證並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法手續,建房申請人只有在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定性為違法建築。認定原告建築違法事實清楚。

【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對承包地備案信息公開未予及時答覆,不能終止行政複議。2.行政訴訟:房屋被拆除後複議認為未進行拆除,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3.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4.行政訴訟:審理期間撤銷建奶牛場處罰決定,行政複議仍需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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