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玉珊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劉玉珊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劉玉珊是雲南玉靈寶之堂珠寶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劉玉珊先後在瀘州、南充、遂寧等地成立寶之堂分公司,組織楊友洪、相彥吉、李仝、侯明亮、劉少龍等人,以開展玉器戴養業務為名,以高額回報“勞務費”為誘餌,以聘請部分人緣好有一定宣傳號召能力的客戶為“理財顧問”進行宣傳等手段,並通過虛構翡翠戴養養生增值、公司資金雄厚、投資有保障無風險等假象,鼓動社會不特定人員,特別是中老年人積極繳納資金。至案發共吸收資金人民幣6242.68萬元,扣除期間已返還“勞務費”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資款項人民幣5814.795萬元。劉玉珊等人將絕大部分資金用於還貸款、放高利貸、公司員工高額提成、公司日常開支運轉、尋寶被騙等,致使大部份資金無法追回,不能返還,且公司無正常投資性盈利收入。案發後,遂寧、南充、瀘州等地有2060人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先後追回贓款人民幣1371萬元。

(二)裁判結果

遂寧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玉珊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友洪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侯明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相彥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李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劉少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對於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物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被告人劉玉珊、楊友洪、相彥吉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二審維持了遂寧中院的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社會財富的規模增大和正規金融的服務侷限疊加影響,使民間融資的體量顯著增加。而隨著民間融資市場迅速活躍的,還有以非法集資等為代表的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本案即是較為典型的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涉案金額大,達到6000多萬元;受害人數多,涉及遂寧、南充、瀘州多地數千人;該案吸收的大部分資金難以追回,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巨大,達4000餘萬元。由於受騙參與非法集資的以四十至六十歲年齡段中老年人居多,許多人畢生的積蓄一夜化為烏有,生活陷入困頓,引發受害群眾集體上訪,對遂寧、南充、瀘州等地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司法機關依法對劉玉珊等人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進行了嚴懲,為被害群眾追回了部分損失。本案對於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日常監管力度,加強對集資詐騙行為的社會輿論宣傳引導,增強人民群眾投資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較為明確地列舉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4個條件和11種行為,列舉了構成集資詐騙罪的11種行為和8種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幫助普通大眾甄別非法集資行為。然而,社會法治意識淡漠、民眾風險識別能力不足為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加強法治宣傳、執法監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會對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的圍剿,是解決當前民間融資亂象的重要途徑。希望通過對本案的鏡鑑,有助於形成對非法集資的法治高壓,和全社會參與的立體化防控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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