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註冊被否首例恆安嘉新再收警示函,劍指財務規範

2019年10月31日,證監會出具三份警示函,均指向了恆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下稱“恆安嘉新”)科創板IPO註冊事項。

因恆安嘉新科創板IPO過程中存在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問題,恆安嘉新、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以及劉博、王作維兩名保薦代表人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科創板註冊被否首例恆安嘉新再收警示函,劍指財務規範

恆安嘉新是科創板IPO註冊被否首例。8月30日晚間,證監會網站發佈了《關於不予同意恆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的決定》。

連發三份警示函,公司、保薦、保代一個不差

公開資料顯示,恆安嘉新是通信網安全領域的領軍企業之一,專注於網絡空間安全綜合治理領域,主營業務是向電信運營商、安全主管部門等政企客戶提供基於互聯網和通信網的網絡信息安全綜合解決方案及服務。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恆安嘉新於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簽訂,並於當年簽署驗收報告的4個重大合同(合計金額1.59億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開具發票,恆安嘉新將上述4個合同收入在2018年確認。

在上交所審核過程中,恆安嘉新以謹慎性為由,對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時點進行調整,調整為滿足合同約定並且主要經濟利益已經流入公司後再予以確認收入。據此,恆安嘉新相應調減2018年主營收入1.37億元,調減淨利潤7827.17萬元,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由調整前的8732.99萬元變為調整後的905.82萬元,縮水89.63%。

證監會認為,上述4個重大合同相關收入確認的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恆安嘉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證監會還表示,恆安嘉新保薦機構中信建投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保薦義務,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信建投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此外證監會表示,恆安嘉新保薦代表人劉博、王作維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保薦義務,不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證監會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兩大原因導致恆安嘉新科創板註冊被否

恆安嘉新是科創板註冊被否的首例。2019年8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不予同意恆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的決定》。

據公告,恆安嘉新存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內控缺失;未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事項等問題。

一方面,恆安嘉新2018年簽訂的4個重大合同,金額1.59億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開具發票,但公司將該收入在2018年確認。此後,公司又以謹慎性為由,將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時點進行調整,導致2018年的主營收入、淨利潤、扣非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均出現較大幅度的調整。

證監會指出,上述調整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恆安嘉新存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和內控缺失的情形。

另一方面,2016年,恆安嘉新實際控制人金紅將567.20萬股股權分別以象徵性1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劉長永等16名員工。在提交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的申報材料、首輪問詢回覆、二輪問詢回覆中恆安嘉新都認定上述股權轉讓系解除股權代持,因此不涉及股份支付;但第三輪迴復中,恆安嘉新、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以時間久遠,能夠支持股份代持的證據不夠充分為由,會計處理上調整為在授予日一次性確認股份支付5970.52萬元。

證監會稱,恆安嘉新未按招股書要求對上述前期會計差錯更正事項進行披露。

證監會表示,以上情況與《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二章的相關規定不符,依法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註冊申請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

財務規範是基礎,帶傷闖關不可取

恆安嘉新因會計確認問題導致主要財務指標大變臉而飽受著外界質疑,最終成為科創板第一家註冊被否企業,這次又因為同一問題收到警示函。

對於收入時間點確認問題,在上交所的四輪問詢下,恆安嘉新將2018年內簽訂並確認收入的4起合同,調整至2019年確認收入。這一調整對2018年淨利潤的影響數超過80%。在淨利潤調整之後,恆安嘉新依靠2017年度和2018年度合計的1856.35萬元非經常性損益,才使得最近兩年累計淨利潤達到6022.82萬元,勉強達到了科創板的基本上市標準,即“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監會認為,恆安嘉新將該會計差錯更正認定為特殊會計處理事項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根據《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第16條,首發材料申報後,如發行人同一會計年度內因會計基礎薄弱、內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資料無法取得、審計疏漏等原因,除特殊會計判斷事項外,導致會計差錯更正累積淨利潤影響數達到當年淨利潤的20%以上,或淨資產影響數達到當年末淨資產的20%以上,以及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以及因惡意隱瞞或舞弊行為導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視為發行人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及相關內控方面不符合發行條件。

企業的IPO審核過程中,財務規範是實操工作中的關鍵一環,這也是證監會重點關注的問題。證監會一方面嚴防企業欺詐發行、虛假披露等“帶病過會 ”行為,並通過落實舉報、媒體質疑等方式來防範此類企業上市;另一方面是嚴查業績操控行為,包括通過關聯交易、放寬信用政策、調整折舊、壞賬計提以及人為壓低員工薪酬、廣告費等企業必要支出費用的方式來調整企業利潤,粉飾業績。

值得關注的是,恆安嘉新已經通過上交所審核部門的審核以及上市委會議的審議,進入註冊流程,但最終被證監會給出“不予註冊”的結果,這也說明了通過了上市委審議並不能就“高枕無憂”。恆安嘉新被否足以警示其他科創板預備上市企業,提高信披質量,否則可能會“不予註冊”。

而此次,恆安嘉新、保薦機構、保薦人收到警示函,這說明不僅擬上市公司需要做好“內功”,相關的金融機構也需要提升服務質量,在輔導公司上市過程中,做好合規等工作,勤勉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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