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高昂治療費,病人家屬放棄治療法律允許嗎

生老病死,是每一個人都必須將要面對的問題。醫院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地方,醫生將大夫與病人家屬之間的談話內容總結為兩大主題: 能不能治?有沒有錢治? 看起來似乎前者是醫生的事,後者是家屬的事,但每做出一個醫療決策,都需要家屬做出最終的簽字決定。如果你沒有錢,可能面臨的就是放棄治療。在醫院裡我們不難看到這樣的場景:一位老年患者突發昏迷被女兒送到急診科,被診斷為腦出血,需要急診手術治療。醫生交代病情時說,如果不急著手術,人可能很快就沒有了,手術後能不能甦醒、恢復成什麼樣也不能保證,手術及術後監護的費用差不多要十萬元。家屬陸續到齊後討論來、討論去,想救又不願意出錢,在醫生反覆溝通、催促下,家屬決定放棄治療,用車將患者拉走了。首先,患者本身是否有權利放棄對自己的治療和搶救呢?原則上,患者對於自己的身體有不受限制的決定權,因此可以同意或放棄治療,特別是對於身患絕症的患者,醫療救治實際上就是延長其受折磨的時間,治療實際上已經失去了意義。當然,這也有例外,一是患者放棄治療不能妨礙國家出於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比如對某些可能危害大眾健康的傳染性疾病,實行強制性的隔離治療。二是患者放棄治療必須是有效的。法律上要求必須是成年人並且心智健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沒有欺詐、脅迫、不當影響的情形下,才能做出有效的放棄治療。醫生充分告知、患者充分理解,放棄治療才有效。

那麼,家屬作出放棄治療的前提是患者不能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患者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植物人、腦死亡者或永久性昏迷者。上述情況下家屬提出放棄治療是可以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2014年北京市衛生法學會制定了《規範放棄治療行為專家共識》,對於醫務人員在臨床中處理放棄治療事件給予一定指引。雖然這種共識的法律效力較低,但仍可以供大家參考。任何放棄治療必須遵循的原則:1.患者自身疾病預後極差,並且病情已經惡化到不可逆轉的狀態。2.放棄治療與患者當時或曾經做出的任何意願表示不相違背,充分尊重患者對生命權的決定權。3.患者清醒時,放棄治療的要求只能由患者本人提出,患者不清醒時,放棄治療的要求只能由患者的直系親屬提出。4.在患者直系親屬的範圍內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5.提供食物與飲水,或以靜脈輸液方式維持水和電解質平衡,不屬於放棄治療的範疇,放棄治療是放棄一切治療藥物、醫療設備、搶救措施並且要求出院。

對於終末期、沒有臨床治療價值的患者,放棄治療可能比較容易接受。但是對於一些急症患者,仍有救治可能,家屬放棄治療的決定就決定了患者必然的死亡,這種放棄治療是法律所允許的嗎?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生活的義務,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如果監護人惡意放棄救治被監護人,可能涉嫌觸犯法律。

每一個生命都珍貴,我相信那些作出放棄治療的絕大多數家屬也經歷了痛苦的選擇,應給與多一份諒解和寬容。法律諮詢微信①③⑨①①⑥②①⑥⑥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