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重疾,命都差點沒了,保險公司足足用了5個多月,無情地告訴我“拒賠”...
真實案例:
房先生,標準的IT男、996工作模式,工作3年後給自己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30萬,年繳保費4590元。
4年後,突發心絞痛,家人及時陪同送醫,確診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術前冠狀動脈嚴重狹窄性病變,其中一支血管狹窄程度超過95%,另有兩支血管也達到80%左右。
之後,醫院分別在1月份、8月份做了兩次微創手術,共安裝了5個支架,要求房先生長期服用抗血凝藥物、並定期複診。
房先生病情穩定後,和家人一起來到保險公司申請30萬重大疾病理賠。
保險公司核定:
拒賠理由,在保險合同裡,定義該種疾病達到理賠的條件之一為“開胸手術”。而被保險人房先生是微創手術,所以尚未觸達理賠責任。
聰保保律師在線協助:
2019年,銀保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消費者知多少?
■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 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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