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公告的內容與發佈是怎樣的?

real何來


您好,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徵收土地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均應通過公告方式予以發佈。

  關於徵收土地公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口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公告的形式是書面張貼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也就是說,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常情況下要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張貼公示,告知眾人。

  張貼公告應當儘可能在被徵地農民經常聚集的公共活動地方進行,張貼不限於一份,要儘可能在多個點張貼。張貼之前可以召開相關會議,先讓群眾事先周知,但不能簡單以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小組大會、甚至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在會議上宣讀替代書面張貼。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土地徵收的程序比較繁瑣,具體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步驟:

1、發佈徵地預公告。預公告內容包括:(1)擬徵地範圍;(2)擬徵地面積;(3)補償方式;(4)補償標準;(5)安置途徑;(6)擬徵地用途。公告應當張貼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預公告之後,不得搶種農作物、不得搶建建築物,否則構成違法建築,是得不到補償的!

2、徵詢村民意見。村民有權申請組織聽證。

3、實地調查與登記。調查情況記錄表要由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

4、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擬定“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然後報省級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5、徵地公告的張貼。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徵地批准文件並下發給徵收土地的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後,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地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2)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3)徵收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另外,公告應當張貼在被徵收土地所在村。

6、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與報批。一定要認真閱讀,積極參與。該方案內容直接關係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

7、土地補償登記,實施徵地補償與土地交付。在簽署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務必仔細閱讀,空白協議不要籤,空口承諾不能信。

綜上,土地徵收的公告內容應當張貼在被徵收村集體,但是在實踐中,政府若沒有對徵地批文進行公告並張貼時,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進行查詢。


京平律師事務所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

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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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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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地的含義

  徵地,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簡稱。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強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給予被徵地農民一定的補償。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二、徵地的程序

  徵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徵地的批准程序和徵地的實施程序。

  (一)徵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權批准的機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徵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其內容包括:被徵收土地的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土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建設擬徵(佔)土地權屬情況彙總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關補償標準的規定;用地單位對本方案的意見;徵地紅線圖等材料。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徵地的實施程序

  1、發佈徵地預公告(在徵地獲批前)

  (1)發佈機關: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發佈範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

  (3)公告內容:擬徵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4)發佈後果: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徵地調查(在徵地獲批前)

  (1)調查機關: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調查內容: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

  (3)確認調查結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3、發佈徵地公告

  (1)發佈機關: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2)發佈範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

  (3)公告內容: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4)發佈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徵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

  (3)登記期限: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5、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口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4)方案公告: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常情況下要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張貼公示,告知眾人。

  張貼公告應當儘可能在被徵地農民經常聚集的公共活動地方進行,張貼不限於一份,要儘可能在多個點張貼。張貼之前可以召開相關會議,先讓群眾事先周知,但不能簡單以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小組大會、甚至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在會議上宣讀替代書面張貼。

  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6、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7、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8、土地交付

  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5、社會保障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外,還應當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

  四、徵地補償標準數額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五、補償費用的管理、歸屬

  (一)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六、徵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徵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一、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二、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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