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許多人在在面醫療糾紛時,也許會緊張不知所措,但我們要知道不應該採取過激的行為,一般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是有一定的原則和方法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於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款 | 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由於過去在處理醫患糾紛時,往往習慣於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程序,一是沒有經過鑑定不收案,二是如果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沒有鑑定為醫療事故,也不收案。如果患者堅持起訴,則在立案階段即駁回起訴。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規定,即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必須前置程序後,大多數法官仍然習慣於老的做法。所以要審理好醫療糾紛案件,應該掌握好幾個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衝,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鑑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鑑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鑑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鑑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鑑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說是掌握著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於自己。我國長期處於公費醫療的

3、堅持過錯原則

這裡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於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處理方法如下:

目前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主要是和解、調解和民事訴訟3種,我國尚未建立醫事仲裁體系。

1、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

3、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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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糾紛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對此,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問題,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或者診斷證明等就足可以證明。故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複印病歷、保存第一手資料尤為重要。

2、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並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種證明不能是隻有言語的抗辯,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

3、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並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並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一般情況下,通過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來獲得證明,便是對醫療機構較為有利的選擇;而作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師,一般都不會主動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三、常見的醫療糾紛類型有哪些

造成醫療糾紛的常見情況有如下幾種:

1、誤解性醫療糾紛

因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學認知及專業知識侷限,或醫務人員的解釋態度等導致他們認為該醫療後果並非政黨後果,而發生的糾紛,此種情況下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行為並無過失。

2、診療護理過程所致的醫療糾紛

這類糾紛是醫患糾紛中最常見的一類。是由於患者在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和護理時出現不良後果而與醫方為其產生的原因、性質、因果關係等問題的認識產生的分歧或爭議。

3、因輸血導致異常反應與感染糾紛

患者在輸血治療過程中,因對輸血血液的血型、品質的檢查存在的缺陷,或對患者輸血後出現的反應和症狀未給予及時的觀察與處理,導致患者出現輸血反應併發症的產生的醫療糾紛。

4、醫用產品質量缺陷損害糾紛

因使用的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的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致使求醫人員健康受損產生的糾紛。

5、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損害糾紛

因預防免疫、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出現過失,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非必要的損害而引起的糾紛。

患者在住院期間,因醫院環境和醫療行為所引起的細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內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兩類。前者指來自患者機體內部,因長期受腫瘤等疾病影響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後者由於非患者病體原因引起的。

7、醫療美容損害引起的糾紛

另外,醫療糾紛還包括因醫療服務合同中的先合同義務、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如先知、保密義務引起的其他糾紛。

由此可知,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有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堅持過錯原則,處理方法包括和解、調解和訴訟三種方式。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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