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椎間盤手術中存在過錯,致脊髓損傷並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摘要】原告在被告處入院就診診斷為腰間盤突出症,行後路鏡下椎間盤摘除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術,導致脊髓損傷並截癱,構成一級傷殘。鑑定機關建議過錯參與度為50%,法院予以採信,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損失合計388875.2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椎間盤,脊髓損傷,一級傷殘

醫療糾紛:椎間盤手術中存在過錯,致脊髓損傷並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醫療糾紛、醫療風險、醫藥合規

一.引言

醫院在為患者行椎間盤手術中存在過錯,導致患者脊髓損傷並截癱,構成一級傷殘的損害後果。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葛xx與xx大學xx附屬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xxxxx民初x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1日原告在被告處入院就診,初步診斷為腰間盤突出症,後被告為原告進行了後路鏡下椎間盤摘除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術。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手術操作存在嚴重失誤,給患者帶來了極大的痛苦,難受程度常人無法容忍。原告手術後出現雙下肢感覺及運動障礙,大小便失禁,一年多來解大便靠灌腸,排尿,給原告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不便,給原告的人格尊嚴和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同時也給原告家屬帶來了極大的生活負擔和精神壓力。手術後的痛苦,迫使原告於2016年11月2日入院第三方醫院治療,診斷為脊髓損傷並截癱,術後切口感染。

三.裁判結果

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治療期間,被告診療行為經司法鑑定存在過錯,對原告構成一級傷殘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鑑定機關建議過錯參與度為50%,事實清楚。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法院予以支持。2019年2月11日,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損失合計388875.2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被告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操作失誤,未盡到說明告知義務,其錯誤的診療行為導致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使得原告病情越來越重,身體越來越差,原告出現小腿消瘦萎縮等現象,增加了原告生存成本及生存風險,故依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醫方認為,被告對原告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正確,採取的醫療措施符合醫療原則。原告病情出現變化之後,對其採取的醫療措施符合其病情及醫療措施,原告目前出現的問題是其自身疾病發生和發展的結果,不是我院醫療行為不當導致的。

(三)醫療鑑定認為,被告在對原告的治療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其損害後果間存在主要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為D級,建議為50%。被鑑定人所受損傷致殘程度評定為一級,護理依賴程度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誤工期(休息期)及營養期評定為自手術之日起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止。

【參考資料】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2.醫療糾紛:食管癌術後應警惕吻合口瘻的發生,並給予有效對症治療。3.醫療糾紛:為肝血管瘤患者行微創手術切除,應注意肝靜脈破裂出血。4.醫療糾紛:結腸癌手術時,應遵守診療規範,以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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