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又稱“禁止重複起訴”原則,起源於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意思是對於已經裁判併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複起訴。此原則對於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適用。
我國現行法律對於“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主要有兩處: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124條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該規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一般性規定,但是對於何為“一事”即如何判斷重複起訴沒有具體規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47條,該條規定了重複起訴的判斷標準。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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