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之「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之“一事不再罰”原則

導讀: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法定含義,並非是指同一違法行為,不同的行政機關不能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即便按照一般法律適用規則理解,“一事不二罰”也應當是指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以上的相同或者類似性質的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於防止重複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下面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給大家介紹一下該原則的適用及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表現。

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一般適用

1、 針對連續違法行為和繼續違法行為的適用

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只觸犯了一個法律規範,此時則當然只存在一個處罰事由,行政機關不得給予多次處罰。這裡存在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地方,有些行為一經發生,就立刻結束,而有些行為屬於連續行為,如貨車超載行為。對於前者毫無疑問只能給予一次處罰,而後者則往往引發諸多爭議。法院一般認為,如果貨車的超載行為已經受到處罰,則該違法行為應視為已經終結。如果在下一路段中又出現超載,則應認定為故意實施的另一違法行為,結合它的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處罰。

2、針對處罰主體競合的適用

同一個違法行為只觸犯一個法律規範,但多個行政主體均享有處罰權,此時處罰主體就會出現競合。例如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於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的行為,工商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都有權作出處罰。此時是兩個部門都可以做出處罰,還是要兩個部門通過協商決定由其中一個處罰主體進行處罰,或者先處罰的行為有效、後處罰行為的無用,理論界至今也沒有達成共識。考慮到過罰相當的理念,一個違法行為受到的處罰要與其行為的過錯相當,在此也應適用一事不再罰。

3、針對法條競合的適用

(1)當事人實施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幾個法律規範,且由同一個行政機關實施管轄。一般認為該行政機關只能給予一次行政處罰,不可用不同的理由對當事人實施多個處罰。例如某人酒後駕車駛入路邊人行道造成秩序混亂,公安機關不能分別以酒後駕車和擾亂公共秩序為由給予兩次行政處罰。此時可採吸收原則,重罰吸收輕罰。雖這是兩個不同事由,但行政機關只要實施一個較重的處罰便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即教育和懲戒的作用,那麼此時不但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而且簡化了行政處罰的程序,符合行政法的程序簡便的基本原則。

(2)當事人實施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法律規範,且由不同的行政機關進行管轄。理論界部分學者認為誰先發現就誰管轄,但其實不然。因為各行政機關的處罰權限不同,可能導致後處罰的行政機關喪失處罰權,特別是某些只能由特定機關做出的處罰得不到實施。而且各行政機關的處罰權大小、處罰力度不一樣,對當事人的具體處罰就不一樣。如果先處罰的行政機關處罰權小,處罰力度小,而當事人的違法情節較嚴重,則使其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起不到相應的教育作用;如果先處罰的行政機關處罰權大,處罰力度也大,而當事人的違法情節輕微,則對其懲罰過重,引起當事人的不滿,既不能使其信服、受到教育,更不能體現該原則保障當事人利益的要求。

4、針對犯罪行為的適用

當一個人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而該行為同時也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在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前將該案移交給了司法機關,就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此人的刑事責任。若行政機關已經對這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司法機關再進行刑事處罰時,行政處罰應當折抵相應的刑罰,因為行為人不能因為同一個違法行為遭受多次的處罰,這超出了行為人的預期,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折抵的具體情形一般是讓行政拘留折抵刑罰中的拘役和有期徒刑,罰款相應折抵罰金。

二、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特殊適用

1、一個違法行為被有權機關分別予以處罰的適用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和其他的法律規範時,被相關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了處罰。比如走私行為,除按照《海關法》沒收走私物品,並可以處以罰款之外,構成犯罪的,同時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因為此時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2、行政機關給予兩種以上的一次性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機關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以同一個根據和同一個事由給予兩種以上的一次性行政處罰。比如衛生部門對一個小餐館的衛生環境不符合標準,可以給予罰款和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此時就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罰款主要是針對小餐館以前不符合衛生環境的經營,責令停業整頓是針對小餐館以後的經營需要,若只進行罰款一項處罰,此時就達不到處罰的目的,罰款後不進行其他處罰即責令停業整頓,小餐館的衛生環境還是不會改善。

3、處罰主體更換另一種強度類似的處罰形式的適用

處罰主體本來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一種處罰的,但由於客觀原因無法使該處罰目的得到實現,該處罰主體可以更換另一種強度類似的處罰。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就有這種規定,這也是從行政處罰的總體功能出發,在具體實踐中的變通,實際是一次處罰,不違反一事不再罰。

三、司法實踐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

1、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吳某某與大連市旅順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侷限制拆除決定案,法院觀點:“一事不再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的行政處罰。林業局曾以吳某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違反森林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執法局以吳某某未取得規劃許可,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兩個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作出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並不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也沒有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法律禁止性規定。

2、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文某1、文某2等與興安縣國土資源局、興安縣人民政府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其他案,法院觀點: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其目的是防止行政機關重複處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文某1、文某2在臨時用地期滿之後沒有辦理任何用地手續,圈佔土地搭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一直持續,國土局依據《土地管理法》作出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在國土局處罰前,住建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對文某1、文某2作出的行政處罰是限違法人自行拆除所建違法建築,並不是“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行政處罰”,更沒有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三亞甲公司與三亞市水電局行政處罰案,法院觀點:水電局的行為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即: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3%罰款等三種方式處理,未規定可以再次作出處罰決定。因此,水電局第二次處罰違反法定程序。同時,對同一棟建築物同時存在兩個有效的處罰決定,亦有悖於法理。

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1、李某2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城市規劃管理(規劃)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案,法院觀點: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本案中,李某1、李某2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時,被嘉禾城管局查處,之後李某1、李某2既未辦證也不停止建設。李某1、李某2實施的上述行為不屬同一行為,應為兩個行為。嘉禾城管局僅對李某1、李某2被行政處罰後一段時間進行違法建設的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屬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李某1、李某2提出嘉禾城管局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由不能成立。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張某某與淮安市清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行政案,法院觀點:《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本案中,清浦區執法局曾於2004年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對李某某、張某某予以行政處罰,但李某某、張某某並未主動拆除涉案違法建設,清浦區執法局亦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村民委員會無權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罰,故李某某、張某某主張其向村民委員會繳納罰款後,清浦區執法局作出7026號《決定書》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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