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院的醫生侵權了,應當承擔責任的有哪些情形?

醫療糾紛:醫院的醫生侵權了,應當承擔責任的有哪些情形?

醫療糾紛:醫院的醫生侵權了,應當承擔責任的有哪些情形?

1、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因為過錯造成醫療事故的,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按照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相當嚴重的,依法可以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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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孕婦同意,生育過程遭觀摩,是否侵犯了孕婦的隱私權?

回答:肯定是的

醫護人員在沒有經得孕婦的同意,就讓其工作人員進行圍觀的,這很是侵犯了孕婦的隱私權的,侵犯了隱私權的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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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醫療機構擅自改動病歷,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一)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二)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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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療機構侵犯了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這種情況的出現,很多醫護人員都會以“上衣的謊言作為說法,來遮掩自己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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