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粉碎」製造他人涉“疫”虛假信息,侵權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防疫工作的進展情況成為全國人民共同關注的“頭條”,龐大的信息流量吸引了很多蹭熱度、牟私利、博眼球的虛假信息製造者,使涉疫虛假信息甚囂塵上,擾亂了正常生活和經濟秩序,同時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

據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首都互聯網協會指導設立的“北京地區網站聯合闢謠平臺”公佈的354起涉疫謠言(截至3月26日),經不完全統計,其中有關特定人員涉疫的謠言佔約13%,另有部分謠言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惡搞,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對於上述現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二)行為具有違法性。(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行為人有過錯。

法官稱,通過製造或傳播虛假信息侵犯特定人員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情況主要有:

一是未經核實發佈特定人員為確診病人或疑似患者的信息。此類謠言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未經核實散佈特定醫護人員被感染信息,動搖人民群眾對防疫工作的信心;2.虛構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公眾人物為確診病例或感染致死的信息,利用公眾人物的社會影響力製造恐慌氣氛;3.未經核實將某人冠以“毒王”等稱號,散佈其以乘坐公共交通等方式接觸大量人群的信息,引發社會恐慌與憤怒;4.虛構特定人或其家人有瞞報病情或接觸史的情況,降低其社會評價。

二是通過篡改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虛構與疫情有關的個人信息,以惡搞形勢吸引眼球。近日,一張男方名為“辛冠”,女方名為“費妍”的結婚證照片在互聯網上瘋傳,引起了眾多網友關注,後經當事人出面闢謠,證明為他人冒用,並經過技術處理,與本人真實姓名不符,但此種惡搞行為使當事人的肖像、證件號碼等個人信息大範圍傳播,給當事人造成了惡劣影響。

三是未經核實發佈質疑特定人員與阻礙防疫行為有關的信息。此類謠言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質疑特定醫護人員在抗疫過程中拍攝的視頻或照片為“擺拍”或“作秀”;2.造謠馳援武漢的特定醫護人員因“技術不硬”被遣返,在一定範圍內降低了社會對特定醫護人員專業水平的社會評價;3.將已公佈的確診人員信息(只公佈姓氏,未公佈全名)與某人對號入座,真假消息參半,混淆公眾視聽,引發公眾對特定人員的猜疑。

“上述虛假信息的傳播途徑主要為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平臺,以及抖音等直播平臺。”法官建議,公民應加強對個人信息的管理和甄別,切忌在微博、微信等有一定傳播度的平臺上發佈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諸如各類身份證件等,避免被不法之徒利用。公民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也要對信息有一定的甄別能力,做到不隨意轉發涉及他人隱私或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信息,如發現此類信息應及時向平臺舉報,共同維護清朗的網絡環境。

同時,微信群主應行使管理職責。微信群在不同人群範圍內具有一定的聚合力和粘性,也較易成為謠言的聚集地。2017年,我國互聯網有關管理規範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提出“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要求,群主應堅持正確導向,引導積極向上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造謠或傳謠者提出警告,嚴重者予以舉報並將其踢除出微信群,正確行使管理職責。

此外,社交媒體平臺應加強監督管理。社交媒體平臺一般依靠關鍵詞過濾或用戶舉報等方式實施系統監管,在其無法確定該信息是否為虛假信息之前無法採取措施,因此建議社交平臺與網信、網監部門加強合作,實施聯動,一旦發現虛假信息,即通過後臺予以屏蔽並對發佈者採取懲罰措施,降低謠言傳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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