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告杭州某“抖商大會”侵權,現勝訴獲賠200萬

抖音上線成為中國互聯網歷史上新平臺崛起第三次電商紅利期,抖音帶貨也創造了銷售“神話”。相應的,各培訓機構開始搞起了抖商培訓,做起相關培訓活動。

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乾區舉辦“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後,被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起訴到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

抖音單項商業活動授權許可費達1940萬元

抖音一共告了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兩個案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原因是,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今日頭條、抖音的註冊商標,且涉嫌虛假宣傳。

例如其在大會宣傳資料中說,邀請的“神秘嘉賓”為“抖音總部高管助陣”;會議安排宣稱有“抖音總部大咖分享”;會議中更是宣稱其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頭條”“小火山”企業認證地區授權代理商。

某科技公司、楊某某還通過其公眾號“真某棒”、個人微博、個人QQ號等,擅自使用今日頭條、抖音等涉案商標及標識,同步進行虛假宣傳。

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公眾號相關文章中,未經授權許可複製使用了原告微博視界享有著作權的抖音美術作品並進行網絡傳播,侵犯了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

且抖音發現,從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會”開始,到2020年3月13日侵權公證日止,部分涉案侵權行為仍在持續。

抖音認為,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主觀惡意較大,在明知沒有商標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仍在較長時間內擅自使用涉案商標。因此,抖音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據抖音介紹,“抖音”品牌價值較高,其提交“抖音”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聯名卡活動的相關證據顯示,抖音商標在單項商業活動中被授權許可使用費高達1940萬元。

法院考量了懲罰性賠償因素

抖音申訴獲賠200萬

法院審理認為,由於涉案數次侵權行為所指向的服務相同,商標一致,應屬於同一侵權行為的持續,因此抖音有權提起訴訟要求並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抖音”告杭州某“抖商大會”侵權,現勝訴獲賠200萬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本案未以商標許可使用費作為懲罰性賠償判賠的基數,但是在適用法定賠償的過程中充分考量了懲罰性賠償因素。

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分別在“抖商大會”、微信公眾號、個人微博號、QQ號等平臺多角度進行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行為,且惡意重複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因此應當承擔懲罰性因素的賠償代價。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確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150萬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50萬元。

換句話說,就是“抖商大會”侵權敗訴,“抖音”勝訴獲賠200萬。

此外,就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一案,確定杭州某科技公司賠償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10萬元。

法官說法:

抖商培訓不屬於抖音衍生品,各培訓機構有權舉辦相關活動,但應注意遵守相關法規,避免侵權風險。

開展抖商培訓過程中存在的知識產權隱患有:

一是商標使用的風險。字節跳動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註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抖商培訓機構在培訓中使用“抖音”等商標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容易產生侵害商標權的風險。

二是不正當競爭的風險。如果培訓方與抖音沒有相關合作或協議,卻聲稱與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權等誤導性宣傳,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與抖音存在關聯,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是著作權侵權風險。在培訓中如果使用字節跳動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字符等作品,而又不屬於法定合理使用情節,有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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