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 “飛天茅臺”訴“飛天不老酒”侵權 索賠310萬!

來源|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周蔚)稱“飛天不老酒”與“飛天茅臺酒”包裝相似,構成商標侵權,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將“飛天不老酒”的所屬公司以及生產商、網售平臺訴至法院,索賠300萬餘元。


“飛天茅臺”訴“飛天不老酒”侵權 索賠310萬!​4月2日,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茅臺公司:“飛天”商標被侵權飛天茅臺酒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推出的一款醬香型白酒,茅臺集團經過國家工商總局核准,分別在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1月14日依法獲得單飛天圖案和文字的商標註冊,商標註冊證編號分別為第10147169號和第10195572號。隨之授權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許可上述兩個商標。2017年3月,茅臺公司發現某網購平臺正在銷售“飛天不老酒”,其產品所使用的產品名稱及包裝裝潢與自家的第10147169號單飛天圖案、第10195572號文字商標構成商標性近似。茅臺公司稱,飛天牌“貴州茅臺酒”所使用的色彩、圖案、文字及其組合,尤其“飛天侍女圖”的圖案,經過精心設計並長期使用,已經成為茅臺公司知名產品飛天牌“貴州茅臺酒”的特有包裝裝潢,該裝潢已成為其區別於同類產品的顯著特徵在消費者心中建立了一一對應的認知。而“飛天不老酒”擅自使用了茅臺公司知名產品飛天牌“貴州茅臺酒”所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仿冒和近似。茅臺公司認為,相似的商標極易導致相關公眾將“飛天不老酒”與茅臺公司的主打產品一飛天牌“貴州茅臺酒”造成混淆,致使消費者將“飛天不老酒”誤認為是飛天牌“貴州茅臺酒”的姊妹產品或子品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貴州飛天不老酒公司、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全8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網售平臺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10萬元。飛天不老酒公司:“飛天不老”是註冊商標庭上,貴州飛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飛天不老”是2001年10月14日註冊的第1651473號商標,期限至2021年10月13日。“飛天不老酒”使用“飛天不老”,是對473號商標與被告企業字號的正當合理使用,從時間上看,不老酒公司對於“飛天不老”商標的使用早於茅臺公司主張保護的上述商標的核準時間,使用“飛天不老”的時間也在茅臺的兩個註冊商標之前,並且不老酒公司使用473號註冊商標經過合法許可手續。被訴侵權商品的標識與茅臺商標本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飛天不老酒是低端酒,售價在二三十塊錢之間,與茅臺酒這種高端酒有明顯的區分。相關公眾對茅臺這種知名度較高的白酒,在選擇購買時會更加提高自己的關注,根本不會造成將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的註冊商標造成混淆。作為生產商,貴州仁懷市茅臺鎮全順酒業有限公司同意飛天不老酒公司的答辯意見。網購平臺則稱,網購平臺不是涉案商品的銷售方,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現場勘驗:飛天仙女圖是否相似庭上,茅臺公司對飛天不老酒和飛天茅臺酒進行現場勘驗。“茅臺酒和不老酒比對,不老酒裝潢中左側的圖案是一個單手託酒杯的飛天仙女圖案,頭朝下,旁邊印有是飛天不老酒的字樣;與茅臺酒相似的地方是左側飛天仕女基本一致,包括裙襬朝向等。飛天不老酒漢字中,飛天是繁體的飛天,其讀音與572號商標相同,只是把簡體變為繁體。”飛天不老酒公司則回應,“首先我們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的貴州茅臺酒和飛天仕女圖註冊商標做一個比對,169號註冊商標共分為三個部分,一個是貴州茅臺酒五個字,加上飛天侍女圖圖案,再加上1704年的印章,左下角的1704的數字字體較小,基本上看不清楚,起不到商標的識別商品的作用,可以忽略。實際上169號商標重要的有兩個部分,飛天仕女圖背景顏色都是呈金黃色,基本上沒有差異,在商標中起不到主要識別作用,起識別作用的就是貴州茅臺酒五個字。被訴侵權產品侍女圖和169號註冊商標的侍女圖兩個圖案是不一致的,侍女圖是敦煌壁畫圖案,屬於公共領域資源,原告沒有獨佔的權利,不能排斥其他相關市場主體使用。被訴侵權商品使用飛天不老酒,其中飛天不老是我們的商標,並且這種使用也是對我們商標的合理性使用。”全順酒業同意飛天不老酒的意見,稱商標顯著特徵有明顯區別,一個是貴州茅臺酒,一個是飛天不老酒,飛天是商標,但是“飛天不老”也是商標。兩個圖案也是不相同的,印章也是不相同的。300萬賠償依據:銷售總額的90%庭上,作為證據,茅臺公司出示茅臺酒獲得的各種榮譽。對於訴請三百萬賠償的依據,茅臺公司稱,根據已經查到的三個網絡銷售平臺的數據,總額得出3416531元,扣除飛天不老酒的成本,即售價的10%,故要求三百萬的賠償。對此,被告飛天不老酒公司稱,茅臺公司訴稱,“獲利90%是茅臺酒的利潤,我方達不到這個利潤。”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庭不再組織調解,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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