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未能對摔傷患者及時診斷骨折,因誤診而貽誤最佳治療期

【摘要】被告遲延11天后才做出正確診斷,應為誤診,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應當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因其醫療過錯行為導致張某的損失合計6821.56元;後續治療費按實際發生另行主張。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賠償責任,誤診,骨折

醫療糾紛:未能對摔傷患者及時診斷骨折,因誤診而貽誤最佳治療期

醫療糾紛、醫療風險、醫藥合規

一.引言

未能對摔傷患者及時診斷骨折,因誤診而貽誤最佳治療期,從而引發醫療糾紛,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張某與x總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xxxx民初x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日,原告因騎自行車摔倒致右胳膊肘受傷,汪某帶原告去被告醫院就醫。被告對原告拍片後診斷為,右關節及周圍骨結構未見明顯異常。後診斷為右肘關節挫傷,並開處方讓原告自行購藥回家。原告回家後因疼痛難忍,於4月4日再次去被告處就醫,被告知沒事,並讓原告過些天再來。原告回家後發現,右胳膊不消腫且已變形,於4月13日再次去被告處就醫,經再次拍片,被告知有事,經xx醫院會診為右肘關節骨折。4月15日,被告請專家在被告處給原告做了手術。

三.裁判結果

被告遲延11天后才做出正確診斷,應為誤診,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應當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因其醫療過錯行為導致張某的損失合計6821.56元;後續治療費按實際發生另行主張。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被告在給原告第一次拍片時,原告已骨折,但報告中未顯示骨折,貽誤了原告的最佳治療期。原告受傷半個月後,被告才實施手術,給原告造成二次傷害。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

(二)醫方辯稱:我院不存在著過錯,也沒有耽誤原告最佳治療期限。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害,不存在著侵權行為。原告是因騎自行車摔倒後受傷,並非由我院造成。產生的各項費用均是原發疾病所致。我院不承擔任何費用,同時對已墊付的醫療費用我院保留訴權。

(三)醫療鑑定意見: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但醫療過錯對預後有一定影響,與治療後果有因果關係,參與度為50%;後續治療費目前為理療費用,約需5000.00元,如將來右側肱骨發育受影響,應按實際發生情況確定下一步治療所需後續治療費用。

(四)法院觀點:被告的醫療過錯對預後有一定影響,與治療後果有因果關係,對該部分損失待實際發生後,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墊付的醫療費用,被告未在法定期間提出反訴,不予審理。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心臟手術後持續高熱未行細菌血培養,導致患兒死於多臟器感染。2.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4.醫療糾紛:晚期乳腺癌患者診療有過錯,肺轉移誤診為上呼吸道感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