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嗎?

一、律師意見:

1、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組織,其中組織分為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人組織,個體經營戶、個人投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因此,若把“股東”作廣義理解,則需要了解不同組織類型中,“股東”的責任的承擔問題。

2、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的主要區別是,法律把法人組織擬作一個自然人看待,其具有獨立的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獨立的名稱,對外以其獨立的財產承擔責任,就像一個自然人一樣,一人做事一人當,而公司就屬於法人組織,股東(發起人、投資人)就相當於公司的父母,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決策機構就相當於公司的大腦,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執行機關就相當於公司手和腳,監事會則相當於公司的免疫系統,發現公司董監高違法忠實義務,損害公司權益,可以代表公司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因此,鑑於公司在法律上屬於獨立的人,其自身因經營不善對外負債,應當以公司的獨立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若資不抵債,只能宣告破產,“股東”僅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不需要另外再掏錢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3、作為非法人組織的個體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就沒有獨立的人格,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對外也不能獨立的承擔責任,一旦這些企業資不抵債,企業的“股東”則需要對企業負債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相對於成立公司,成立這些非法人組織,“股東”的風險更大。

4、雖然法律規定,對於公司的股東而言,其僅在其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實生活中,股東完成對公司出資後,在公司的運營中並沒有做到公賬收支,反而用股東個人私賬收支,甚至有出資後抽逃出資,這些都屬於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表現,明顯將公司的財產和個人的財產混同了,這樣就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限責任公司中有一種特殊類型的公司,那就是一人有限公司,也就是隻有一個股東的有限公司,法律對於其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特殊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建議成立公司的股東,儘量不要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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