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考點一: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1)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

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2)民事糾紛的特點:

1)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2)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可處分性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1)行政行為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2)行政糾紛的特點: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

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

4)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帶有強制性;

5)以無償為原則

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考點二: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

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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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的基本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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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的基本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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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三: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行政複議:跟行政複議機關說,這種行政處理或不作為是不對的,您給再看看,審查合法性、適當性行政複議機關: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基本關係:

(1)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以外,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複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將糾紛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單選題】關於行政行為特徵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行政行為具有自願性

B.實施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

C.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裁量性

D.行政行為不屬於執法行為

答案:B

【單選題】關於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說法,正確的有( )。

A.調解只能在民事訴訟階段進行

B.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

C.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

D.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E.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答案:BCDE

2Z208020 民事訴訟制度

考點一: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1.級別管轄

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影響、標的額確定)。

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1)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制度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2)注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P307案例)。

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受理的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法院管轄。

4.管轄權轉移

(1)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時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下級法院對其所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認為有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3)管轄權轉移:有管轄權法院移送給沒有管轄權法院,移送管轄:沒有管轄權法院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5.管轄權異議

(1)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

(2)異議成立,移送管轄;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

(3)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考點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

1.當事人

(1)民事訴訟當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共同訴訟人—— 併案處理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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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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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

考點三:民事訴訟證據

1.證據的種類

民事證據有以下8種,分別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考點四:證據保全

1.證據保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

2.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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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據保全的申請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法院48小時內裁定是否保全→→申請人應30日內起訴或申請仲裁,否則解除保全

4.證據保全的實施

根據具體情況,採用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2.證據的應用

(1)舉證時限

1)所謂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

2)法院根據當事人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3)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

(2)證據交換

1)證據交換,是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過程。

2)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3)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4)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3)質證

1)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

2)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3)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認證

1)認證的具體內容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

2.證據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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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五:民事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未行使其權利的,依據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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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勝訴權消滅(注:起訴權不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注:自願履行不構成不當得利)

(2)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仍然應當受理。

(3)法院不能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4)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

(5)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3年(主觀起算時間: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而是依照特別法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時效期間為1年。

(3)權利的最長保護期:20年(客觀起算時間:權利被侵害之日)。

4.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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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中止

1)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客觀原因)。

3)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補滿六個月繼續計算。

(2)中斷

1)中斷髮生時間:訴訟時效的任一時間。

2)中斷事由:提起訴訟或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3)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重新計算。

考點六: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1. 一審程序

(1)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4)起訴

1)起訴條件:A、原告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B、有明確的被告;C、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D、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而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採用書面起訴方式。

(5)審查與受理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注: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也可以提起上訴)。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6)開庭審理

1)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3)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2.第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審理範圍: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4)對上訴案件的裁判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單選題】關於民事訴訟舉證期限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B.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0日

C.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D.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答案:C

【單選題】關於根據《民事訴訟法》,下列證據中,屬於書證的是( )

A.錄音錄像材料

B.建築材料樣品

C.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D.施工合同

答案:D

【單選題】甲建設單位拖欠乙施工企業工程款,乙發函催告

甲還款。乙的催告行為在提起訴訟時產生的效果是( )。

A.訴訟時效的中止

B.訴訟時效的中斷

C.訴訟時效的延長

D.改變法定時效期間

答案B

【多選題】關於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有( )。

A.甲區基層法院受理某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後,發現自己沒有級別管轄權,將案件移送至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屬於管轄權轉移

B.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必須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C.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可約定管轄法院

D.移送管轄有可能是因為受理法院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所導致

E.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案件的級別管轄

答案:BCD

【單選題】根據《民法總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C

【單選題】關於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B.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訴訟進行的任何階段提出

C.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判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D.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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