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挪用公款還貪汙,出事“合同工”能脫罪?

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了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影響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近日,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一起職務犯罪案

【庭審現場】挪用公款還貪汙,出事“合同工”能脫罪?

【庭審現場】挪用公款還貪汙,出事“合同工”能脫罪?

【庭審現場】挪用公款還貪汙,出事“合同工”能脫罪?

  • 時間:2019年3月25日
  • 地點: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 案由:貪汙、挪用公款

究竟是一起什麼樣的案件呢?趕緊和小法去了解一下。

案情回放

張華(化名)是六合區某機關的聘用人員,根據安排從事出納工作。自2013年9月至2017年8月,在負責採購專家評審費的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先後50次使用161張專家評審費審批表的複印件,重複報銷,侵吞財政資金共計25.21萬元。

與此同時,張華還利用負責採購招標項目保證金的便利,先後多次挪用賬戶內資金共計180萬元歸自己使用。

雖然事後張華便補還了公款,但犯罪事實已然形成!2018年11月,上級巡查組巡查過程中發現財務異常,張華這才坦白了自己的罪行。

直擊庭審

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對全案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辯解、辯護的權利。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指控張華犯有貪汙、挪用公款罪,並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人指出:

  • 被告人張華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
  • 被告人張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具有坦白情節,建議以貪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以挪用公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

面對公訴人的指控,張華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在辯護中指出,張華到案後如實供述,有坦白情節,請求法庭能對張華從輕處罰。

  • 關於挪用公款,被告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 關於被告人主體身份,請法庭定罪量刑時充分考慮。
  • 挪用的款項已全部退還。關於貪汙的款項,被告人積極籌措退贓,認罪態度好。
  • 其一貫表現良好,具有緩刑的適用條件。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人張華的主體身份如何認定?

對此,法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庭審現場】挪用公款還貪汙,出事“合同工”能脫罪?

公訴人

被告人張華是六合區某機關聘用制合同工,其本身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是經單位研究,安排其從事出納工作,應當視為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行為構成貪汙罪。貪汙、挪用的資金都是國有資金。

關於公訴人提到的受委託,本案的委託不是受單位的委託,只是受私人的委託。

【庭審現場】挪用公款還貪汙,出事“合同工”能脫罪?

辯護人

【庭審現場】挪用公款還貪汙,出事“合同工”能脫罪?

公訴人

張華從事出納的工作,是經過單位領導開會研究決定的,應當視為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貪汙時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謀私利,出事了就說自己是合同工?還有這種操作?

【庭審現場】挪用公款還貪汙,出事“合同工”能脫罪?

庭審現場,張華為自己的罪行表示懺悔,並表示將及時退還貪汙款項。六合法院審理後認定

張華是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故具備貪汙罪的主體身份!

4月3日,六合法院依法對張華一案做出判決:

被告人張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張華違法所得25.21萬元依法予以追繳,追繳後發還單位。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無視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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