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石國新受賄、挪用公款、貪汙案一審宣判

吉林省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石國新受賄、挪用公款、貪汙案一審宣判


2020年4月24日下午 ,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投集團)原董事長石國新受賄、挪用公款、貪汙案,對被告人石國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扣押在案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5月間,被告人石國新擔任泉陽林業局局長、紅石林業局局長、森工集團副總經理、旅投集團董事長、溫泉置業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購買木材、項目合作承攬、工程款撥付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滕斌、李廷玉、穆良發、王東宇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03萬元。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石國新擔任森工集團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時任森工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柏廣新等人以協調項目經費為由,從下屬四家二級公司籌集人民幣130萬元,其中50萬元被石國新等人以發放獎金名義非法侵吞,石國新個人分得10萬元。案發後,涉案贓款10萬元已依法扣押。2013年3月,被告人石國新擔任溫泉置業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夥同溫泉置業公司總經理滕斌,在未經公司集體研究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該公司資金2500萬元借給滕斌個人使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滕斌分四次償還溫泉置業公司借款2200萬元,尚欠300萬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國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石國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積極退贓,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石國新貪汙數額巨大,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石國新挪用公款情節嚴重,雖然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但至案發前尚有部分公款尚未歸還,應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