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5000元(含)以上將被列入“黑名單”

記者從省人社廳網站上獲悉,為更好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6號),近日,省廳制定了《吉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吉林省: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5000元(含)以上將被列入“黑名單”


適用對象

本實施細則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以下簡稱拖欠工資“黑名單”),是指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細則第五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前款所稱相關責任人,包括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

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什麼情況下列入“黑名單”

用人單位或相關責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一)剋扣、無故拖欠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工資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含)以上的;

(二)剋扣、無故拖欠十名以上農民工工資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含)以上的;

(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發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決定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有關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公示時,應將決定中涉及個人身份證號碼、住址、手機號碼等隱私信息部分用隱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應包含用人單位或個人詳細、準確的數據信息,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推送至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由相關部門按照《印發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058號)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其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應評價為C級,並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監察對象,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重點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增加日常巡視檢查頻次,強化專項檢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並納入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有關信息。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信息後應及時公示,並納入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一)用人單位或個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於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

(三)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未改正違法行為,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四)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在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五)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用人單位或個人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責令改正、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被列入“黑名單”後60個工作日可提出異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可以自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後6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一)認為公佈信息與事實不符的;

(二)公佈內容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將結果反饋異議申請人。異議成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變更公佈內容或撤銷列入決定、移出黑名單”。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用人單位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作出《移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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