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打擊隱瞞情況、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等違法行為

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告

(第2號)

按照吉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應急響應的有關部署,為積極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傳播蔓延,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我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其中,屬於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現公告如下:

一、明知已經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

四、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的;

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八、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倒賣野生動物的;

十、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十一、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特此公告。

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5日


吉林省:打擊隱瞞情況、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等違法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