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協警偷換血液樣本 幫酒駕朋友“脫罪”

編號有誤罪行敗露,3人涉嫌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雋群 通訊員 韋成 黃丹妮

馮某亮酒駕釀交通事故,想偷換備檢血液樣本,逃避法律的懲罰。作為馮某亮的朋友,在交警大隊當協警的覃某龍、歐某斌以及原協警陳某軍為了哥們義氣,知法犯法,幫助馮某亮偷換血液樣本,最終3人進了班房。3月28日,融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覃某龍、歐某斌、陳某軍涉嫌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一案。

協警幫酒駕司機偷換血液樣本

2018年9月29日22時許,馮某亮酒後駕駛轎車在融安縣長安鎮融江北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融安交警部門民警出警處置,在現場勘查後,將馮某亮帶到融安縣一家醫院抽取血液樣本,以備檢測血液內酒精濃度含量,並將血液樣本存放在交警大隊證物室內。

馮某亮為逃避懲罰,聯繫在融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任協警員的覃某龍、歐某斌,以及之前在融安縣交警大隊任協警員的陳某軍幫忙。他們決定用更換馮某亮原先抽取血液樣本的方式,企圖讓馮某亮逃避法律處罰。

同年10月4日下午,陳某軍帶馮某亮到融安縣人民醫院,讓護士抽取馮某亮的新血液樣本。

隨後,二人把新血液樣本帶到融安縣長安鎮一家大酒店附近,將樣本交給覃某龍。同時,陳某軍將一把偷配的融安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內勤室鑰匙交給覃某龍,讓其進入內勤室內的證物室,更換馮某亮的血液樣本。

編號有誤罪行敗露

同年10月8日,交警大隊民警準備將馮某亮的血液樣本送檢時,發現樣本編號有誤,與之前記錄在案的編號不一致。民警調取監控發現,覃某龍在10月5日凌晨兩次進出證物室,有重大嫌疑。10月10日,覃某龍、歐某斌接到融安縣公安局通知到案接受調查。當日20時許,陳某軍被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覃某龍、陳某軍、歐某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覃某龍、陳某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歐某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中,三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歐某斌的辯護人提出,歐某斌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犯罪原因僅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抹不開朋友情面而為之,不是為了謀取任何利益。其主觀惡性淺,並在歸案後能如實、全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法庭最後陳述中,三人均希望法庭從輕處理,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

庭審結束,本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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