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貽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李貽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安慶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安慶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貽煌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安慶市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合作經營、股權轉讓、工程承攬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119萬餘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指使下屬採取虛列賬目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68萬餘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指使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473億餘元供其親屬進行營利活動。2008年,在江西銅業集團公司收購江西省銀珠山銀礦探礦權期間,被告人李貽煌時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違反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明知銀珠山銀礦探礦權價值被高估的情況下決定收購該探礦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2087萬餘元。

綜上,公訴機關認為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李貽煌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貽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貽煌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9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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