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法院對濰坊市交通局原局長張兆平貪汙、挪用公款、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

3月5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對濰坊市交通局原局長張兆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張兆平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違法所得617.384249萬元及涉案購物卡、油卡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39.097551萬元上繳國庫。

被告人張兆平,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山東省昌樂縣人,原系濰坊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時任濰坊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的被告人張兆平,利用其協助副市長分管鐵路、交通工作並實際管理、支配膠濟鐵路客運專線綠化費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以支付差旅費的名義從上述專項資金中貪汙3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2012年1月16日,時任濰坊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的被告人張兆平,利用負責該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以支付綠化費的名義,挪用膠濟鐵路客運專線綠化費300萬元,交由其弟張兆軍用於個人資金週轉使用。2008年6月至2018年春節,被告人張兆平在擔任濰坊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濰坊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先後利用其協助分管鐵路、交通工作、全面負責濰坊市交通運輸局工作的職務便利,分別收受濰坊市坤碩置業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一建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大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宋向東、國家業等12個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566818元,併為上述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與結算、崗位調整、行業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兆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共財產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自己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其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併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具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等從輕情節,以及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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