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挪用公款还贪污,出事“合同工”能脱罪?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了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

【庭审现场】挪用公款还贪污,出事“合同工”能脱罪?

【庭审现场】挪用公款还贪污,出事“合同工”能脱罪?

【庭审现场】挪用公款还贪污,出事“合同工”能脱罪?

  • 时间:2019年3月25日
  •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案由:贪污、挪用公款

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呢?赶紧和小法去了解一下。

案情回放

张华(化名)是六合区某机关的聘用人员,根据安排从事出纳工作。自2013年9月至2017年8月,在负责采购专家评审费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0次使用161张专家评审费审批表的复印件,重复报销,侵吞财政资金共计25.21万元。

与此同时,张华还利用负责采购招标项目保证金的便利,先后多次挪用账户内资金共计180万元归自己使用。

虽然事后张华便补还了公款,但犯罪事实已然形成!2018年11月,上级巡查组巡查过程中发现财务异常,张华这才坦白了自己的罪行。

直击庭审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辩护的权利。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张华犯有贪污、挪用公款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人指出:

  • 被告人张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被告人张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以贪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张华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在辩护中指出,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能对张华从轻处罚。

  • 关于挪用公款,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 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请法庭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
  • 挪用的款项已全部退还。关于贪污的款项,被告人积极筹措退赃,认罪态度好。
  • 其一贯表现良好,具有缓刑的适用条件。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张华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对此,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庭审现场】挪用公款还贪污,出事“合同工”能脱罪?

公诉人

被告人张华是六合区某机关聘用制合同工,其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经单位研究,安排其从事出纳工作,应当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挪用的资金都是国有资金。

关于公诉人提到的受委托,本案的委托不是受单位的委托,只是受私人的委托。

【庭审现场】挪用公款还贪污,出事“合同工”能脱罪?

辩护人

【庭审现场】挪用公款还贪污,出事“合同工”能脱罪?

公诉人

张华从事出纳的工作,是经过单位领导开会研究决定的,应当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私利,出事了就说自己是合同工?还有这种操作?

【庭审现场】挪用公款还贪污,出事“合同工”能脱罪?

庭审现场,张华为自己的罪行表示忏悔,并表示将及时退还贪污款项。六合法院审理后认定

张华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4月3日,六合法院依法对张华一案做出判决:

被告人张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华违法所得25.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单位。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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