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赌球、网贷!滨州一80后官员获刑

滨州之声4月25日讯:

日前,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良犯挪用公款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判决:滨州市水利局财务审计科原科长郭某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其退赔滨州市水利局665790.63元。


郭某良: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任滨州市水利局计划财务科副科长;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滨州市水利局财务审计科科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2018年9月11日,郭某良主动到滨州市监察委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事实。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留置,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一、透支信用卡、借网贷入不敷出

把目光盯上公款

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10日,郭某良在担任滨州市水利局计划财务科副科长、财务审计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滨州市水利局工会委员会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提取本单位工会经费138518.1元,归个人使用,至今尚有64518.1元未归还。

据郭某良供述,2009年11月开始他在滨州市水利局财务科历任出纳、副科长、科长。后来自己因为还不上信用卡透支的钱,就开始通过网贷、小额贷款等形式还信用卡,2016年开始挪用水利局的公款。水利局的工会费本来是存放在单位的建行工会帐户内,自己通过与这个账户关联的结算卡在ATM、银行柜台提取现金挪用。有钱时就及时归还,后来有十余万元没有归还。

二、将50余万元单位不动产租金

划到自己银行卡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郭某良在担任滨州市水利局计划财务科副科长、财务审计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本单位办公楼及沿街商铺租金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不动产租金共计504000元未按规定上缴国库,归个人使用,至今尚有387800元未归还。

据郭某良供述,滨州市水利局把黄河三路渤海九路沿街房的房租交给行管局管理前有一些房租没有收上来,因收取房租是他所在财务科的工作,所以他就去向租赁户催收。他收上来后。本来应该交到水利局财务科后开具正式非税发票,然后交至滨州市财政局入国库,但他都转到他个人的银行卡上挪用了。

三、挪用公款赌球和网贷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郭某良在担任滨州市水利局计划财务科副科长、财务审计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本单位退休职工退还多发工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11名退休职工退还的多发工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等共计201527.43元,未按规定退还国库或单位,归个人使用,至今尚有188372.53元未归还。

据郭某良供述,滨州市水利局退休职工因办理退休手续不及时存在多发工资的情况,这部分数额他从局里财政应发工资系统的网站上都能看到,他就从上面抄了个数,打电话让这些职工及时交回来,这些职工陆续都交上了应该退还的工资和住房补贴等共计20多万元。他收上这些款来后没有把钱交到财政局,而是陆续用来赌球和网贷了。

四、向单位借钱,忘了就不还了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郭某良在担任滨州市水利局计划财务科副科长、财务审计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公事需要为由借用本单位备用金归个人使用,至今仍有25100元尚未归还。

据郭某良供述,自己以借钱用于公事使用的名义从审计科出纳那借了3万多元,没有经过领导批准。其他的借款应该是当时忘记处理了,确实没有向单位归还。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

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郭某良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良所挪用的公款至今未退还,酌情可从重处罚。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退赔滨州市水利局66579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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