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購房 是否屬於營利活動?

代某挪用公款66萬元,其中60多萬用於倒短購買房屋,在挪用幾天後就將款項打回單位,本辯護認真查閱了人大關於挪用公款中營利活動中立法旨意,購買房屋不屬於營業活動,最終法院採納本辯護人的意見,僅認定2萬元,2012年的案件,如果根據2016年司法解釋規定立案5萬元,挪用公款無罪!

二審上訴,其中6.9萬元貪汙,本應屬於代某的分紅款,代某直接扣減,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採納扣減其中6.9萬元的貪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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